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华水政[2022]90号)
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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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

华水政[2022]90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考试管理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其他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试领导与组织

第三条  实行校、院两级主考制度,责任到人。校级主考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负责全校的考试工作,教务处处长协助负责考试的安排、实施和考试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院级主考由各学院院长担任,负责本学院考试,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协助做好考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后勤和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 考场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护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考试巡视制度。教务处和学院分别组织考场巡视工作。

第三章 考试目的与方式

第六条  考试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与手段。考试应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学生全程参与学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教师要注重通过对考试结果的分析总结,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

第七条  课程的具体考核形式依据教学大纲执行。课程考试方式可采取笔试 (闭卷、开卷)、机试、口试、小测验、课堂演示、调查报告、案例分析、实践操作、小论文、答辩、设计等。

第八条  课程教学中应增加平时考核次数,提高平时成绩比例,引导学生注重学习过程。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次数、考试方式、成绩构成比例等,授课教师应在课程第一次课上明确告知学生。

第四章 考试安排与管理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做好专业课的考试管理工作和监考选派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试安排工作原则上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 集中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一周,安排之前2周内结课的考试课程;学期中间结课的考试课程,原则上结课后2周内安排考试。

(二) 通识必修课考试、学期补考、重修和新生入学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类课程考试由课程承担单位安排。各教学单位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和主、监考教师。

第十二条  每个考场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需配备2名或2名以上监考教师。

第十三条  所有在职教师都有监考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监考任务。

第十四条  过程考核的支撑材料和实践环节的报告总结等必须按课程承担单位要求存放。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考试

第十五条  通过初次选课并正常参加本学期教学活动、完成 规定教学任务的本科学生具有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

(一) 缺课学时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2/3的;

(二) 旷课学时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1/3的;

(三) 未提交作业(实验报告) 次数超过应提交次数1/3的;

(四) 未完成该课程规定的其他教学任务的。

授课教师在课程考试前1周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及原因提交书面说明,经教研室(系)主任审核、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和学生所属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学校教务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属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者不及格记载,只能参加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  不能按期参加课程结业考核的学生需在考前申请缓考。学生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考:

(一) 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

(二) 因学校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考核的;

(三) 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考核的。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缓考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因病申请缓考的,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 因学校工作需要申请缓考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缓考的,由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缓考的,应填写《本科生课程考核缓考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辅导员、所在教学单位主管学生工作和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批,学生所在学院留存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缓考手续应当在课程考试前3天办理。确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办理的,在课程考试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缓考手续。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或者申请缓考未被批准的缺考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一条  成功办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该门课程的补考,平时成绩计入补考总评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程初修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1周周末。

(一) 未按时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不办理缓考。

(二) 实践教学环节和实验类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以及课程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者,应申请重修,不安排补考。

(三) 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申请重修。

第二十三条  初修或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课程重修,申请重修的学生根据课程安排按时在教务系统选课,并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致使学生重修课程或 学籍异动学生补选课程发生变化的,学生应填写《更换修读课程申请表》,到课程承担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可以选择跟低年级学习和考核,人数较多时可单独组织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上。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22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华水政〔2017〕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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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课程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规定

第一章  考试命题

第一条 课程考试命题以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为依据,充分体现学生学习达到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的情况。

(一) 试题应符合课程目标要求,合理支撑专业毕业要求相应观测点,覆盖教学大纲中核心知识点,注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科学合理地检验课程教学目标中对知识和能力要求的达成情况;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注重学生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二) 试题题型应当灵活多样,不得出现死记硬背题和偏题怪题;措词、图表、文字等要严谨准确,避免多义、歧义或误解;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

(三) 闭卷考试试题涉及到复杂繁琐公式的,应直接在试 题中给予提示;开卷考试命题要注重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试题不得含有可从教材或者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四) 试题组卷应同时准备内容覆盖面、题型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及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A、B卷之间重复题目分值不超过30%。试题与近3年已公开使用的同类课程试题不得有重复原题。

(五) 提高命题质量,试题需要试做的,由教研室(系)主任安排其他教师试做并做好试做记录,不得安排本科生或者研究生试做。

(六) 考试命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注重加强对学生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等方面的考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七) 同一课程代码课程的试题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阅卷。

(八) 坚持考试方式创新,鼓励教考分离,统一命题,统 一阅卷,切实发挥考试评价导向作用。

第二条  试题使用学校统一试题格式,应做到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标题清楚。试题袋封面应准确标注考试形式(闭卷、开卷及详细描述开卷范围及方式)、学年学期、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学生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等信息。

第三条  教研室(系) 成立试题审核小组,命题组卷完成后,审核小组对试卷命题的科学性、合理性、与课程目标的契合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研室(系) 主任、教学院长签字盖章并密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教务处存档。

第四条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情况特殊的,经课程承担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缩短或者延长考试时间,并在试题上明确标注。

第二章  试卷印制

第五条  试卷印制由与学校签署相关印制协议的单位承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试卷印制单位。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通识必修课考试试卷的印制、保管和分发等工作。其他类课程的试卷印制和保管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

第七条 在试卷印制、交接过程中,送印方和承印方按时交接,认真核实印制试卷份数、类别、科目等各项细节,填写试卷印制交接单。出现失误,对考试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试卷管理和保密

第八条  通识必修课考试试卷由学校教务处考务管理人员于考前60分钟从试卷保密室提取送至考务办公室,集中分发试卷;其他类课程试卷由课程承担学院安排专人做好试卷的保密、保管和分发工作。

第九条  试卷在使用前均为密件,所有涉及试题试卷人员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发生试题试卷泄密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条  授课教师将评阅后的试卷装袋密封,规范填写试卷袋封面各项信息。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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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考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公平考试,规范考场管理,创建良好考风和学风,营造诚信考试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考教师职责与任务

第二条  每门课程考试设1名主考教师,同一课程考场数为5个及以下的,主考同时作为考场监考教师;课程考场数为5个以上的,主考教师作为该门课程考场的巡视人员,考试期间须全程在考场巡视。

第三条 主考教师由课程承担单位确定,一般为授课教师。主考教师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主考教师作为监考的,须同时完成监考任务。

第四条  通识必修课主考教师于考前6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做好试卷发放准备工作,发卷前向监考教师说明考试注意事项,并于考试结束时安排收卷;其他类课程主考教师到学院教学办公室领取试卷,并于考前20分钟将试卷交予考场监考教师, 考试结束后收齐试卷。

第五条  课程考试开始后,主考教师需对试卷认真核对,发现命题错误、印刷不清等问题需及时处理。

第三章 监考教师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监考教师需认真学习考试管理规定,熟悉监考程序和监考工作安排,在考场内应当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监考职责,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七条  通识必修课程考试,监考教师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集中领取考试试卷;其他类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在开考前2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

第八条  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仔细检查考场环境,随机安排学生考试座次,并将座位安排、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纪律书写于黑板明显位置。

第九条  学生落座后,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纪律,明确考试要求,检查核对学生身份证和学生证。

第十条  监考教师向学生展示试卷密封完好后,拆封并清点试卷是否与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当次考试课程一致。发现问题,立即向课程主考教师报告。

第十一条  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向学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允许学生将试卷及考试相关资料带出考场。

第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教师立即终止该生考试,收缴该生考卷及违纪或作弊材料,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填写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字的,监考教师应当在考场记录单中明确注明。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视为考试作弊,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及时将考场记录单复印件、违纪材料、相关学生的试卷及答题纸等交考务办公室或主考教师。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的,事前向所在单位教学院长(主任)请假,并由该单位落实安排替补人员。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教学事故,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 暗示、协助学生违规作弊的;

(二) 隐瞒、袒护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

(三) 未及时到达考场进行监考的;

(四) 对考场监控不力,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 试卷交接不清,造成试卷丢失的。

第四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巡考人员应当熟悉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监考教师工作职责和学生考试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考试开始前10分钟到达考场,检查每个考场监考教师到位情况,督促和协助监考人员严格考场纪律。考试期间巡考人员全程进行考场巡视,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坚决制止,责成监考人员按规定处理;如有其它异常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通识必修课考试,教务处安排专门视频巡考人员,发现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考场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流动巡考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巡考小组,加强日常考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第五章 学生责任与任务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学生迟到不超过20分钟的,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场。在30分钟内确因急症无法继续考试的,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可以离开考场,并在当次课程考试结束2天内持就诊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缺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并把证件放在座位上,以备检查。未带证件或者人、证、名不符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本人有效证件丢失的,由所在学院出具证明材料,学生持证明材料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只准携带笔、尺、橡皮等必要的文具用品和开卷考试中允许使用的书籍资料参加考试,考试中不需要自备草稿纸。所有考试规定之外的用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尤其是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走动、交头接耳、东张西望等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考试中学生不得擅自相互借用物品。确需借用的,应当举手示意,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开卷考试不得借用他人的书籍资料。按规定可以使用计算器的考试,不得使用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第二十五条 学生遇到试卷分发错误、字迹不清、试卷缺页、桌面或者墙壁上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考试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监考教师、无理取闹、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时间终止时,立即停止答卷,按照监考教师规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中,应当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交谈或翻阅他人试卷。收卷完毕,经监考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不得带出考场。

第二十八条  学生除按试卷要求进行解答外,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按试卷作废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有特殊要求外,学生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答题,字迹清楚、工整。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或者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应当在考场记录单中签字确认本人违纪或者作弊事实。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或者缺考的学生,该门课程卷面成绩计零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违纪或作弊情况的参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考试管理办法》(华水政〔2016〕18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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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指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学生在校期间,须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按规定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 授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如实记录学生修读课程的各项成绩。教学单位、教研室(系)须加强对课程成绩评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四条  授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做好阅卷、成绩评定与登录工作。

(一) 阅卷以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杜绝随意加分、减分或者打人情分、关系分等不正之风。

(二) 学期同一课程授课教师多于1人的,应当组织流水阅卷或者交叉阅卷。

(三) 阅卷实行责任签名制。所有阅卷教师认真细致评判试卷,试卷评阅一律使用红颜色笔标注,并在规定位置签名确认。

(四) 课程所属教研室(系)应当组织人员做好已阅试卷的复查。学校根据需要随机抽查试卷评阅情况。

(五) 授课教师负责将授课班级的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按学院要求打印保存纸质成绩单。

(六) 学生有考核成绩但教务管理系统中没有该生名单的, 授课教师应当书面报课程承担单位,由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七) 教务管理系统中有学生名单且已参加过程考核,但没有参加结课考试的,如实记载过程考核成绩,卷面成绩计零分;没有参加过程考核,也没有参加结课考试的,该生所有成绩计零分。

第五条  课程成绩评定必须将目标考核和学习过程评价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平时学习效果评价,突出学习能力、学习过程、学习质量与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定,成绩构成要素比例依据课程大纲确定。

第六条  阅卷过程中,阅卷老师发现试卷雷同情况,课程承担单位应及时报教务处进行核实与处理。

第七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授课教师应当对课程考试情况、学生学习效果、教学过程等环节进行认真总结,填写《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表》。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改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并按课程承担单位要求进行保存。课程考核成绩出现异常的,授课教师应当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成绩异常特别严重的,课程承担单位组成专家组进行核查,并认真总结,提交整改分析报告。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八条 课程的成绩评定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实行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实行百分制的,60分为及格的最低分数。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总体学习水平和质量实行平均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条  课程学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获取的课程绩点与成绩对应情况见下表:

第十一条 补考成绩以卷面实际分数进行记载,并由阅卷教师书面报课程承担单位,由教学秘书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办理课程免修手续或学校认可的网络平台学习取得相应成绩,经课程承担单位审核确认,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成绩记载。

第四章  学籍异动学生的成绩认定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成绩认定。休学的学生复学后,按照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成绩认定。已修读的一致或相近课程成绩直接认定;不一致课程,按通识选修课程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外校转入学生成绩认定:

( 一) 学生转入我校后,应在1学期内提供转出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学生成绩单;

(二) 转入后,按照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成绩认定。已修读的一致或相近课程 (学分不低于我校的相应课程) 成绩直接认定;不一致课程或学分低于我校的相应课程,按通识选修课程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成绩认定:

(一) 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成绩认定;

(二) 转入后,按照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成绩认定。已修读的一致或相近课程成绩直接认定;不一致的课程按通识选修课程成绩记载。

(三)原专业考核不通过课程属于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应按规定重修;不属于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由学生个人申请予以注销。

第五章 成绩更正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录入后不得随意更改。成绩计算或者录入确实有误的,授课教师按要求办理成绩更正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问的,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个学期之内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生不得提出复查他人试卷的申请。

复查试卷填写《试卷复查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系)主任、授课教师参与核查。确有问题的,授课教师按要求予以更正。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22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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