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管理办法
华水政[2022]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班级(社区)的凝聚力,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精神和集体荣誉感,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推动学生学业全面发展,提升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龙子湖校区、花园校区和江淮校区全日制本科学生各班级(社区)。在上述地点之外就读的合作办学各班级由实际就读所在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周期为一个学年。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立项申报,下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就业指导中心(创新创业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和体育教学部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书院)党政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各学院(书院)应当成立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书院)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办公室主任、创新创业就业办公室主任、辅导员(育人导师)和学生代表任组员,具体负责本学院(书院)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
各学院(书院)应当结合立项建设目标,加强立项建设过程中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把立项建设整体过程作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立项比例与建设目标
第六条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分为校级、院级两个层次。各学院(书院)除毕业班以外的所有班级(社区)均有资格参加校级、院级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
第七条 校级、院级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每学年进行1 次。校级优良学风班指标按学院(书院)申请立项班级(社区)总数的15%比例(按四舍五入取整)进行确定。
第八条 校级优良学风班立项建设目标是:
(一)热爱祖国,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利益;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诚实守信,班级(社区)无人受到党团处分或纪律处分,考试无违纪作弊行为;
(二)班级(社区)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无人因学业发展受到学校的学业警示,班级(社区)所有同学的平均学分绩点均不低于2.0;
(三)班级(社区)干部团结协作,严于律己,表率作用强,工作热情高,凝聚力强;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活动;班级(社区)学生获得审核通过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比例超过班级(社区)总人数的60%(大二年级不低于40%);
(四)本班级(社区)同学健康状况良好,95%以上的学生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第九条 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目标是:
(一)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班级(社区)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均不低于2.5;
(三)班级(社区)学生获得审核通过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比例超过班级(社区)总人数的80%(大二年级不低于60%)。
第四章 立项结项程序
第十条 校级优良学风班立项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级优良学风班立项实行班级(社区)申报制。每学年初由各班级(社区)召开主题班会,明确年度校级优良学风班立项建设目标定位与建设措施,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优良学风班立项建设申请书》,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
(二)学校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书院)申请立项建设的校级优良学风班名单;
(三)学校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校级优良学风班的立项建设班级(社区)。从被学校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之日,为校级优良学风班的立项建设期。
第十一条 校级优良学风班结项按下列程序进行,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可同时申请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结项:
(一)班级(社区)申报
各班级(社区)结合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填写《校级优良学风班立项建设结项申请书》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结项申请书》,并撰写结项报告书,报所在学院(书院)评审。
结项报告书包含以下内容:
1.班级(社区)总结报告(包括基本概况、管理规定及管理经验、促进学业发展和能力提升为主题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成效、建设特色与创新、意见建议等);
2.不少于6名任课教师对班级(社区)本学年学习状况的书面评价意见,包括课堂出勤率、听课率、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等;
3.班级(社区)学生本学年成绩分析统计表;
4.学院(书院)开具的班级(社区)学生本学年未受到学院(书院)、学校处分的确认证明书;
5.加盖学院(书院)公章的各项荣誉表彰证书或者获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报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还需提交班级(社区)学生学业发展综合报告(包括班风、考勤、安全卫生、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科技竞赛、志愿活动等方面),并经学院(书院)审核通过。
(二)学院(书院)评审
各学院(书院)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对各班级(社区)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按比例初步确定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候选班级(社区)名单,并根据学生在班级(社区)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创建过程中的实际表现,推荐校级“优良学风创建标兵”人选。其中校级优良学风班推荐比例不超过本班级(社区)总人数的6%(按四舍五入取整),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推荐比例不超过本班级(社区)总人数的18%(按四舍五入取整)。以上名单在本学院(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名单报学校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评定
1.学校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书院)的申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核;
2.学校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候选班级(社区),确定校级“优良学风创建标兵”候选人;
3.对候选校级优良学风班、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和校级“优良学风创建标兵”进行公示。公式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表彰。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授予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择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对于在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创建过程中表现优异的个人,学校授予该生“优良学风创建标兵”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评比结果作为辅导员(育人导师)在职称评定、职务待遇聘任和年终考核等工作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作为学院(书院)学生管理工作考核中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五条 申报班级(社区)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真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学校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荣誉称号及奖励,并予以全校通报;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自授予荣誉称号之日起,一年内若发生与荣誉称号不相称的事件,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书院)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实施细则,并给予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管理办法》(华水政〔2019〕22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