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华水政[2021]3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鼓励受处分学生努力改正错误、积极追求上进,本着育人为本的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处分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自6个月处分期满前30日起,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自12个月处分期满前30日起,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三)学生在毕业学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至毕业之日未满的,处分期减至毕业之日终止;自毕业之日前30日起,可以申请处分解除。学生在毕业学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自12个月处分期满前30日起,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可申请处分解除。
(五)学生违纪后办理休学得到批准的,其休学期不计入处分期限。
(六)因退学离校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处分解除事宜。
第四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受到处分后,对违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态度端正,真诚悔改,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和个人日常行为表现良好;
(二)积极参加所在学院或班级集体活动,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表现较好(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鉴定);
(三)处分期限内,每3个月撰写一次思想汇报;
(四)个人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诚实守信,积极要求进步。
但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解除:
(一)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反省,拒不承认错误,态度不端正的;
(二)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三)申请处分解除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其它经认定不宜解除的。
第五条 申请处分解除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在所受处分期限满前30日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处分解除申请书,并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见附件);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受处分期限内的实际表现进行全面认真考察,出具考察报告,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校学生工作处;
(三)校学生工作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研究作出处理。
第六条 申请处分解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处分解除申请书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见附件);
(二)学生受处分期限内的思想汇报;
(三)学院对违纪学生受处分期限内实际表现的考察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其因之受到影响的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解除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华水政〔2019〕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