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试行)(华水政[2022]77号)
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试 行)

华水政[2022]7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水政〔202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书面申请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和全日制本科生(含专升本)。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高等学历教育的交流交换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生、进修生等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因被我校取消入学资格或被我校撤销学历、学位证书而提起申诉的,亦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学生提起申诉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不得提供伪证或诬陷他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循学生处理和处分以教育为目的、以惩戒为手段,过罚相当的原则,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法律事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内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由分管学生管理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和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兼任。

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事件的初步调查,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材料汇总、整理和存档等其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书面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四)申诉人签名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3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四)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已作出复查结论的事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五)申诉经撤回后,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六)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争议;

(七)依据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可长15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召开会议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期间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三)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予以维持的复查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的复查结论,按处理或处分的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和理由只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专业、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

(七)复查决定和日期;

(八)告知申诉人不服本复查决定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由本人签收;申诉人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整理好卷宗并归档。

由学校相关机构作出复查决定的,应在复查决定书送达的次日,将复查决定书复印件交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应当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者指派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得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发生时,可递补教师代表或学生代表作为委员会成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回避时,校长可委托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或代理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

(二)申诉人或代理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审议申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四)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的部门负责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华水政〔201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申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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