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爱心互助基金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1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全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爱心互助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由学生自愿参与、自主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实施会员制,凡自愿为基金捐款的本校学生均可成为本基金会员。

第四条 本基金成立理事会作为爱心互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基金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强华水师生互助友爱的良好品德,救助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家庭变故而自身无力应付的华水学生,以及其他需要爱心救助的人士。

第六条 为保证爱心互助基金设立的宗旨得到充分实现,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七条 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华水学生、学校教职工、校友、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及其他收入。

(一)学生捐赠。

每人每月一元,多捐不限,按学年实施一次性捐款,即全年十二元。会员需按期捐款,如有中断,会员资格自动作废。

(二)教职工捐赠。

接受学校教职员工为本基金捐款。每人每月五元,全年共捐六十元人民币,多捐不限,按学年实施一次性捐款。

(三)校友捐赠。

接受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院)校友为本基金捐款,金额不限。

(四)社会爱心人士捐赠。

接受社会爱心人士为本基金捐款,金额不限。

(五)临时募捐。

在需要的时候组织临时性的募捐。

(六)其他收入。

其他可能的经营性收入。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基金资助对象:本基金会员;经由理事会讨论决议应当给予资助的个人或组织。

第九条 受助治疗范围

(一)因发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且在大学生医保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家庭仍然无力负担所剩医疗费,急需救助的;本章程所称的患重大疾病是指:1、根据省医保中心的界定,学生在校期间被诊断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器官移植、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心肌梗塞型冠心病、高血压病Ⅲ期、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且危及生命,急需救助治疗的;2、学生在校期间患病,治疗费用除医保及其他保险报销之外个人实际花费高于100000(包括100000)元。

因发生其他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在大学生医保及其他保险报销之后花费数额高于3000(包括3000)元,且家庭经济困难,需要救助的;(三)因疾病危及生命,急需救助治疗的,可以向爱心互助基金提出预资助申请,资助金额根据预计花费和报销比例预算出实际花费范围,基金可根据病人家庭情况资助其预算实际花费,剩余部分由治疗结束后的真实花费情况按资助章程核算的资助金额减去预资助金额进行资助。 (四)经由理事会讨论决议,应当给予资助的特殊情况。

第十条 基金资助额度

(一) 符合基金重大疾病救助范围具体资助额度由秘书处提案,理事会讨论决议;(二)符合基金其他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救助范围的,具体资助额度参照以下条例: 1. 经各项报销之后,花费数额为3000元以上15000以内的(不包含15000元),基金资助额度为其实际花销的15%; 2. 经各项报销之后,花费数额为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不包含30000元),基金资助额度为其实际花销的20%;3. 经各项报销之后,花费数额为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内的(不包含40000元),基金资助额度为其实际花销的25%;4. 经各项报销之后,花费数额为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的(不包含50000元),基金资助额度为其实际花销的30%;5. 经各项报销之后,花费数额为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内的(不包含60000元),基金资助额度为其实际花销的35%;6. 经各项报销之后,花费数额为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内的(不包含70000元),基金资助额度为其实际花销的40%;7. 经各项报销之后,花费数额为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内的(不包含80000元),基金资助额度为其实际花销的45%;8. 经各项报销之后,花费数额为80000元以上90000元以内的(不包含90000元),基金资助额度为其实际花销的50%;9. 经各项报销之后,花费数额为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的(不包含100000元),基金资助额度为其实际花销的55%;10.经各项报销之后,花费数额为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基金资助额度经由理事大会讨论决议,最终确定给予资助金额。(三)对于只参加一项保险(大学生医保或其他商业保险)的,经报销之后,基金资助额度经由理事大会酌情讨论并决议,最终确定给予资助金额。对于未参加大学生医保及其他商业保险的,根据申请资助的实际情况,基金资助额度经由理事大会酌情讨论并决议,最终确定给予资助金额。(四)对于符合上述(二)、(三)中救助情况的,秘书处根据章程确定资助方案及额度,并交理事会备案,秘书处须于随后的理事大会上向全体理事汇报,每学年用于此类救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学年基金现有规模的30%。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会的组织机构

(一)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1. 理事会由135名理事组成,其中学生112名,根据各学院会员人数,按比例在各学院会员中选举产生;教师23名,从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产生。 2. 各学院每个年级不少于一名理事。(二)理事会是本基金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职权是:1. 制定、修改、执行基金章程,按基金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 2. 批准、罢免理事长和秘书长;3. 审议批准基金会的资助方案;4. 审议批准基金会的收支预算及决算;5. 审定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6. 批准、罢免秘书处提名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7. 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8. 听取和决策基金会其他重大事宜。 (三)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重大事宜需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 (四)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非理事会员代其行使表决权。 (五)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实施轮值制,任期为一学年(特殊情况下可连任),由各学院推荐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担任。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 督促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3. 负责签署理事会通过决议的各种文件。 (六)理事会下设监察部,设部长一名,成员3-5名,主要行使以下职责:1. 监督理事会遵守章程的情况;2. 依照规定的程序监察基金会捐赠、登记、上交及发放工作;3.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会员、理事和理事分会

(一)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 会员有权在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时向基金提出基金申请; 2. 会员有权向所在院系的理事提出个人对于基金会的疑问、意见和建议;会员有权向所在院系的理事提出核查基金会财务的要求;会员有权利向基金会提出退会,并通过办理相关手续退会。按时向爱心互助基金捐赠十二元或以上的会员费。(二)理事的责任与义务:1. 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在院理事分会的领导下开展基金的相关工作;2. 向本院学生做好基金的宣传、解释、沟通工作;3. 学院理事对所在学院的会员负责,积极联系需要基金帮助的同学,并上报秘书处;4. 完成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三)理事会在各院设理事分会,由各院理事组成,设分会长一名,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 参与理事大会;2. 负责每学年本院会员捐赠的收缴、记录、统计工作;3. 协助理事会其他部门进行会员证注册、收集、发放工作; 4. 对本院申请人进行调研,向秘书处如实提交调研报告; 5. 向理事长提交章程修改议案;

第十三条 秘书处

(一)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 安排好理事会的各项会议和日常工作; 2. 起草理事会的有关文件材料; 3. 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4. 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资助候选人,报理事会讨论; 5. 建立捐赠人、受助人档案及理事会的工作档案; 6. 公布捐赠人名单及捐赠金额,公布受助人的名单及受助金额; 7. 负责来信、来电、来访的接待和处理; 8. 完成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二)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人选; 4. 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三)设副秘书长两名,由秘书长提名,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出任。设秘书3-4名,主要协助秘书长开展秘书处所负责工作。(四)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设部长1名,成员3-5名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基金;2.负责各学院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登记工作,并将捐款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专用账户;3.按照理事会决议,向受助学生发放资助基金;4.学期初、末向理事会汇报基金捐赠及使用情况;5. 定期公布基金的财务状况;6. 负责每学年会员费的收缴、统计工作;7.完成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秘书处下设外宣部,设部长一名,成员3-5名,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联络社会各界人士、校友及师生对本基金会自愿进行爱心捐助; 2.负责收集、公布、反馈基金的各方面信息; 3.复查、核实申请人信息;4.完成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5. 对外宣传基金的相关信息。 (六)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成员3-5名,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 负责各项日常活动的开展、记录工作; 2. 负责基金会各项资料的搜集、整理、存档与保管; 3. 向学生处申请运营基金所需要的经费和维护基金会相关财物; 4. 维护、更新会员的信息和会员证的制作、注册、颁发; 5. 负责办公室日常的运行、接待工作; 6. 完成秘书处布置的其他工作; 7.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会员的退会手续。第十四条理事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成员每届任期一年,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六条 爱心互助基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学院理事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爱心互助基金资助申请表审批表》,如实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等证明。(二)理事分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研初审,整理调查报告提交至秘书处;(三)秘书处接收理事分会的调查报告,对申请人进行复审,对于符合救助范围的,外宣部协助秘书处对申请人展开调研,核实基本情况;对于不符合救助范围的,则退回申请,并与分会理事长说明原因。调研主要通过预约交谈,取旁证,或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必要的取证。(四)确定调研后,秘书处负责整理《爱心互助基金资助人员调查书》,《爱心互助基金资助人员谈话记录》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并交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审议。(五)秘书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需资助的额度及形式。(六)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对提出的资助金额进行投票表决。(七)对拟资助人、资助金额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八)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秘书处代表基金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金额,资助方式及资金用途。(九)协议签订后,秘书处财务部根据理事会审批的资助额度及受助人提供的医院消费凭据,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并备案和资料归档。(十)资助后回访调研,如若发现受助人隐瞒保险类报销情况,基金有权收回对其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在运行过程中需不断完善,修改条文需经基金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相关表单(一)《爱心互助基金资助申请审批表表》(二)《爱心互助基金资助人员调查书》(三)《爱心互助基金资助人员谈话记录》

注:上述所有表单需认真、如实填写,由本基金理事会负责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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