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5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班级的凝聚力,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精神和集体荣誉感,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推动学生学业全面发展,提升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项建设周期为一个学年。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立项申报,下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党政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各学院要成立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任组员,具体负责本学院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

第三章 立项、确定比例与建设目标

第五条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分为校级、院级二个层次。学校各学院除毕业班以外的所有班级均有资格参加校级、院级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

第六条 校级、院级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校级优良学风班指标按学院申请立项班级总数的10%比例(按四舍五入取整)进行确定,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指标按校级优良学风班总数的20%比例(按四舍五入取整)进行确定。

第七条 校级优良学风班立项建设目标:

(一)热爱祖国,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利益;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诚实守信,全班无人受到党团处分或纪律处分,考试无违纪作弊行为;

(二)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全班无人因学业发展受到学校的学业警示,班级所有同学的平均学分绩点均不低于2.0;

(三)班干部团结协作,严于律己,表率作用强,工作热情高,班级凝聚力强;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活动;班级获得创新学分的学生比例超过60%(大二班级不低于40%);

(四)全班同学健康状况良好,95%以上的学生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八条 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目标:

(一)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班级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均不低于2.5;

(三)班级学生获得创新学分的比例超过80%,其中大二班级不低于60%。

第四章 立项及结项程序

第九条 立项程序

(一)校级优良学风班与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实行班级申报制。每学年初由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明确年度校级优良学风班与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目标定位与建设措施,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优良学风班立项建设申请书》(详见附件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申请书》(详见附件2),报辅导员审核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申请立项建设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名单。

(三)学校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处的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认,确定出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的立项建设班级。从被学校批准之日起,至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之日至,为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的立项建设期。

(四)各学院应结合立项建设目标,加强立项建设过程中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把立项建设整体过程作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第十条 结项程序

(一)班级申报

各班级结合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填《校级优良学风班建设结项申请书》(详见附件3)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建设结项申请书》(详见附件4),并认真撰写结项报告书,报所在学院评审。结项报告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班级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班级基本概况、班级管理规定及管理经验、促进学业发展和能力提升为主题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成效、班级建设特色与创新、意见建议等;

2.不少于6名任课教师对班级本学年学习状况的书面评价意见,包括课堂出勤率、听课率、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等;

3.班级学生本学年成绩分析统计表;

4.班级学生本学年未受到学院、学校处分的确认证明书;

5.加盖学院公章的各项荣誉表彰证书或者获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6.班级同学年度体育达标率;

7.申报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还需提交班级学生学业发展综合报告(包括班风、考勤、安全卫生、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科技竞赛、志愿活动等方面),并经学院审核通过。

(二)学院评审

各学院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和本学院的具体要求,对各班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按比例初步确定校级优良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候选班级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评定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的申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核。

学校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处的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认,确定出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候选班级。

对候选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进行公示,公式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表彰。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获得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5000元/班,校级优良学风班2000元/班。对获得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或者连续2年获得校级优良学风班的班级,学校向获奖班级及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立项建设实施细则,并给予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年终考核与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评比结果挂钩,如辅导员所带班级中未有获得校级或院级“优良学风班”或“优良学风标兵班”荣誉称号的,其年终考核等级不能认定为优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班级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证实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学生工作处收回奖状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同时取消该班辅导员的年度评优资格;校级优良学风班和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自确定之日起,一年内若发生与称号不相称的事件,将取消其称号。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龙子湖校区、花园校区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各班级,在上述地点之外就读的合作办学各班级由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办法》(华水政2013-190号)废止。

附件1:优良学风班立项申请书.doc

附件2:优良学风标兵班立项申请书.doc

附件3:优良学风班结项申请书.doc

附件4:优良学风班标兵班结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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