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学生警示教育(第14期)
发布时间:2025-02-26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校规校纪教育,发挥违纪案例对广大学生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将近段时间发现的我校本科生违纪情况通报如下:

1、何某某,男,国际教育学院(乌拉尔学院)2023级学生。在2024年11月28日13:50-15:50进行的《大学物理B(2)》课程考试过程中,携带电话手表,放在试卷下面,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5年1月13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5〕6号)。

2、李某某,男,信息与工程学院2023级学生。在2024年12月11日,该生在宿舍阳台吸烟,未熄灭的烟头引燃了宿舍阳台的杂物,引发火情,后该生与宿舍其他同学共同将火扑灭,造成不良影响。学校于2025年1月13日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华水政〔2025〕6号)。

3、刘某某,男,慧泉书院2024级学生。在2024年12月12日10-18:10进行的《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A》的课程考试过程中,携带智能手表参加考试,使用手表查看QQ群截屏的考试答案,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学校于2025年1月13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5〕6号)。

4、徐某某,男,国际教育学院(乌拉尔学院)2022级学生。在2024年12月14日上午9:00-11:20进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携带小抄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5年1月13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5〕6号)。

5、刘某某,女,艺术学院2022级学生。在2024年12月14日上午9:00-11:20进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携带小抄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5年1月13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5〕6号)。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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