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校规校纪教育,发挥违纪案例对广大学生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将近段时间发现的我校本科生违纪情况通报如下:
1、尤某某,男,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2021级学生。在2024年4月3日9:55-10:40进行的《风力发电》课程上课过程中,扰乱课堂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学校于2024年10月10日给予该生通报批评处理(华水学〔2024〕13号)。
2、马某某,男,水资源学院2021级学生。在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喷涂、张贴不当宣传标语,造谣损害他人名誉,被公安机关发现,造成不良影响。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3、赵某某,女,艺术学院2021级学生。在2024年10月19日20:00左右在宿舍阳台吸烟,引发火情,后该生与宿舍其他同学共同将火扑灭,被学校工作人员发现,造成不良影响。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4、卢某某,女,电子工程学院2022级学生。在2024年8月31日上午7:50-9:50进行的《概率统计A》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手机作弊,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5、郭某,男,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2021级学生。在2024年8月31日上午7:50-9:50进行的《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6、周某某,男,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2021级学生。在2024年8月31日上午7:50-9:50进行的《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电子手表进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7、卢某某,男,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2021级学生。在2024年8月31日上午7:50-9:50进行的《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8、宋某某,男,信息工程学院2022级学生。在2024年8月31日上午10:10-12:10进行的《计算机组成原理》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9、张某某,男,信息工程学院2022级学生。在2024年8月31日上午10:10-12:10进行的《计算机组成原理》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10、次旺某某,男,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2022级学生。在2024年8月31日上午10:10-12:10进行的《测量学A》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11、马某某,男,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2022级学生。在2024年8月31日上午10:10-12:10进行的《测量学A》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12、任某某,男,机械学院2021级学生。在2024年8月31日上午10:10-12:10进行的《现代设计理论及方法》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13、杨某,男,机械学院2021级学生。在2024年8月31日上午10:10-12:10进行的《现代设计理论及方法》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14、太某,男,国际教育学院(乌拉尔学院)2023级学生。在2024年8月31日上午10:10-12:10进行的《大学物理A(1)》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15、张某某,男,水利学院2022级学生。在2024年9月1日上午7:50-9:50进行的《概率统计B》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16、杨某某,男,水利学院2022级学生。在2024年9月1日上午7:50-9:50进行的《概率统计B》课程补考过程中,该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24年11月7日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华水政〔2024〕222号)。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