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每年9月启动。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比例为4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学年。
第五条 参选条件
(一)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该学年学业奖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不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被举报查实者;
3、不按时在校学习,或因考试不合格有重修记录者;
4、未按时缴清学费报到注册者;
5、受到党、团或学院通报批评者;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评选,审定上报最终名单。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材料认定、评审、材料上报等组织工作。
第九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是:报考志愿、入学成绩、入学考试方式、生源学校等。其中对免试推荐入学的研究生,以其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综合积分、外语水平等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其他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主要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要素测算综合积分,排序评定。
综合积分=学习成绩积分合素质等要+科研成果积分合素质等要+素质积分积分合素质等。
每部分第一名100分,第二名按其原分值/第一名原分值*100,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导师签署意见,给出客观、全面、真实评价;
(三)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参评人上报申请材料进行认定;
(四)计算综合积分及排序,按照相应比例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并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工作要求
(一)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应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三)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量化积分计算办法
第十三条 学院评选采用成果量化积分方式评定,成果量化积分包括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和科研成果,各项占比见表1:
年级 |
学习成绩 |
综合素质 |
科研成果 |
研二 |
60% |
20% |
20% |
研三 |
10% |
20% |
70% |
表 1 各项积分占比
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积分。课程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学习成绩主要指评审当年学位课课程平均成绩;硕士研究生三年级主要指非学位课课程平均成绩。在五级分制成绩中,优秀为95分, 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在百分制成绩中,考试及格者按实际分数计算。
第十五条 素质积分计算办法
担任学生干部及获奖计分办法如下:
(一)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院级研究生会执行主席记15分;担任学校研究生会部长、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记12分;担任校研究生会部门成员、校研究生助理、学院研究生会部长、班级班长、党支部副书记、办公室助理记10分;担任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班级团支书、班级副班长、党支部支委成员记8分;担任班级学习委员、组织委员、文体委员等记6分。任职计分不累计,取分值较大者。
(二)获得省级以上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含省级)20分;
(三)竞赛类获奖加分:
1、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6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20分,优秀奖10分;
2、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4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优秀奖10分;
3、校级创新创业类竞赛: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4、其它校级及以上竞赛奖励分值见表2:
层次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特等奖 |
60 |
40 |
15 |
一等奖 |
50 |
30 |
10 |
二等奖 |
40 |
20 |
8 |
三等奖 |
30 |
15 |
5 |
优秀奖 |
20 |
10 |
3 |
表 2 竞赛加分
所有奖项、活动必须出具相关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若团队成员按参与排名进行积分,计分权重见表3,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计分。
(四)获得校级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研究生称号10分;
(五)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者,有研究生院认定时长者,每3小时加0.5分,加分上限不超过2分。
(六)其他未列事项由评审小组进行认定评分;
(七)素质积分排序最高者计为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八)研究生参加校外学术竞赛、国际会议、学术报告会、学术研讨会等每次计0.5分。参加学术竞赛如获奖,不再计算此分。参与学术报告会总分不超过5.0分;学术研讨会总分不超过 2.0 分。
第十六条 学术积分计分办法
(一)申请材料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发表论文及著作、项目、奖励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条件认定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视为研究生独著成果。
2、项目、期刊、著作等均以最终成果为准,录用通知、意向合同、公示结果等均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3、所有参评的学术成果,需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为单位完成,否则不予认定。
4、在评选过程中,在学术成果认定方面有争议的,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认定。
(三)具体分值认定细则
1、期刊论文
(1)一般CN刊号论文每篇计1.5分,计分总数不超过2篇;
(2)专科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每篇加3分;
(3)本科学院学报发表的文章每篇加4分;
(4)本科大学学报每篇加5分;
(5)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加10分;
说明:以上论文的字数均要求在3000字以上,3000字以下得分减半。
2、报纸论文
(1)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上或国家级党媒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性文章加10分;
(2)在省部级报纸上或省级党媒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每篇加5分;
(3)在地市级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每篇加1.5分。
说明:以上要求字数在1000字以上,1000字以下,得分减半。
3、被转载的论文
(1)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加10分。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的论文,另加5分。不同刊物转载同一篇文章可重复计分,同一刊物重复转载同一篇文章的只计1次转载分。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按每篇另加10分;
说明:论文部分或摘要被转载的,得分减半。
4、科研项目加分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 科技进步)奖,且有个人证书者,按参与排名进行计分,计分权重见表3,科研奖励计分办法见表4 。
(2)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项目,须提供项目结项证书,按参与排名进行计分(只计前五),计分权重见表3,科研项目计分办法见表5。
(3)研究生承担研究生创新课题项目的,只记主持人,每项计3分;承担大学生创新课题项目的,只记主持人,每项计1.5 分。
有效署名总数 |
有效署名名次及计分权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之后 |
1 |
1.00 |
/ |
/ |
/ |
/ |
/ |
2 |
0.80 |
0.40 |
/ |
/ |
/ |
/ |
3 |
0.75 |
0.35 |
0.15 |
/ |
/ |
/ |
4 |
0.70 |
0.30 |
0.14 |
0.10 |
/ |
/ |
5 |
0.65 |
0.28 |
0.13 |
0.08 |
0.05 |
/ |
≥6 |
0.63 |
0.27 |
0.12 |
0.06 |
0.04 |
0.025 |
表 3 科研成果量化计分权重
序号 |
分类 |
分/项 |
1 |
国家级奖励 |
100 |
2 |
省部级一等奖 |
80 |
3 |
省部级二等奖 |
50 |
4 |
省部级三等奖 |
30 |
5 |
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
15 |
6 |
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 厅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
12 |
7 |
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 |
8 |
表 4 科研奖励计分办法
序号 |
分类 |
分/项 |
1 |
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 |
100 |
2 |
国家级一般项目 |
50 |
3 |
省部级重点或重大项目 |
20 |
4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10 |
5 |
厅级项目 |
5 |
6 |
校级项目 |
2 |
表 5
科研项目计分办法
6、参编教材及参与专著撰写1万字以上的加3分,1万字以下分数减半。出版专著的,按出版社的级别加分:国家级一级出版社加20分;其它级别计10分。
7、关于合作发表或获奖论文及科研项目的得分比例参照表3进行核算。
8、发表非本专业领域的论文不予加分。
9、若有以上各条没有包含的内容,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给分。
10、积分最高者,记为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 按各年级最终综合积分排序结果,结合相应的奖学金分配比例确定获得者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