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2022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5日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根据学校研究生院分配名额而定,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参选条件

一、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需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且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成绩平均80分以上;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在学制期间内在读的硕士研究生。

(七)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能主动参与学院工作,为学院发展做贡献。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超资助年限的学生;

(四)在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五)在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六)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七)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八)未经批准缺席运动会等全校性大型活动。

(九)有课程不及格;

(十)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十一)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研究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认定、评审、材料上报等组织工作。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学校研究生院每年所分配的名额而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开始评定之前,学院评审委员会应首先公布当年的评审细则及相关要求。

二、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评审细则的申请条件和要求,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申请表需由导师签字推荐。

三、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对参评人上报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对有效成果积分(为学习积分、素质积分、学术积分三项之和)排序,上报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排序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五、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应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条 学院评选采用成果量化积分、小组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成果量化积分包括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科研成果和小组评议,各项占比为:学习成绩20%,综合素质25%,科研成果45%,和小组评议10%。

第十 学习积分计算办法

根据研究生处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取学生当年成绩平均分进行排序。百分制成绩直接取相应结果,五级制成绩按A为95分、B为85分、C为75、D为65分。第一名取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第十 素质积分计算办法

担任学生干部及获奖计分办法如下:

(一)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院级研究生会执行主席记15分;担任学校研究生会部长,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记12分;担任校研究生会部门成员、校研究生助理、学院研究生会部长、班级班长、党支部副书记、办公室助理记10分;担任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班级团支书、班级副班长、党支部支委成员记8分;担任班级学习委员、组织委员、文体委员等记6分。

(二)获得省级以上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含省级)20分;

(三)竞赛类获奖加分:

1、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6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20分,优秀奖10分;

2、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4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优秀奖10分;

3、校级创新创业类竞赛: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4、其它校级及以上竞赛奖励分值见表2:

层次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特等奖

60

40

15

一等奖

50

30

10

二等奖

40

20

           8

三等奖

30

15

           5

优秀奖

20

10

           3

            表2 竞赛奖励加分

所有奖项、活动必须出具相关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若团队成员按参与排名进行积分,计分权重见后表,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计分。

(四)获得校级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研究生称号10分;

(五)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者,有研究生院认定时长者,每3小时加0.5分,加分上限不超过3分。

(六)其他未列事项由评审小组进行认定评分;

(七)素质积分排序最高者计为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第十条 学术积分计分办法

(一)申请材料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发表论文及著作、项目、奖励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条件认定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视为研究生独著成果。

2、项目、期刊、著作等均以最终成果为准,录用通知、意向合同、公示结果等均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3、所有参评的学术成果,需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为单位完成,否则不予认定。

4、在评选过程中,在学术成果认定方面有争议的,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认定。

(三)具体分值认定细则

1、期刊论文

(1)一般CN刊号论文每篇计4分,计分总数不超过3篇;

(2)专科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每篇加6分;

(3)本科学院学报发表的文章每篇加8分;

(4)本科大学学报每篇加10分;

(5)核心期刊每篇加20分(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6)在本专业CSSCI目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加30分。

说明:以上论文的字数均要求在3000字以上,3000字以下得分减半。

2、未公开发表的论文

(1)由全国性本专业研究会编辑出版的论文集刊载的论文,每篇加5分;由省级本专业研究会编辑出版的论文集刊载的论文,每篇加3分。

(2)由非本专业研究会(含其他机构)编辑出版的论文集刊载的文章,每篇加2分。

(3)参加学校研究生院的学术论坛征文,获奖者每篇加4分。

说明:以上论文的字数均要求在3000字以上,3000字以下得分减半。

3、报纸论文

(1)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上或国家级党媒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性文章加30分;  

(2)在省部级报纸上或省级党媒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每篇加15分;

(3)在地市级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每篇加5分。

说明:以上要求字数在1000字以上,1000字以下,得分减半。

4、被转载的论文

(1)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另加20分。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的论文,另加10分。不同刊物转载同一篇文章可重复计分,同一刊物重复转载同一篇文章的只计1次转载分。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按每篇另加30分;

说明:论文部分或摘要被转载的,得分减半。

5、科研项目加分,以结项证书为准。排名在国家级前10,省部级前7,厅级(含校级)前5均可计分。学生申报此项时需提供结项证书原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1)国家级科研项目,加15分;

(2)省部级科研项目,加6分;

(3)厅(校)级科研项目,加4分。

6、参编教材(含教辅)及参与专著撰写1万字以上的加6分,1万字以下分数减半。出版专著(包括专业的论文集、教材等)的,按出版社的级别加分:国家级出版社加60分;其它级别计40分。有主编与副主编的,分别按70%、30%加分。

7、关于合作发表或获奖论文及科研项目的得分比例

(1)两人合作的,第1作者得分占80%,第2作者得分占20%;若与本院专职老师合作的,学生不论是第一第二作者,均视为独著;

(2)三人以上(含三人)合作的,第1、2、3作者的得分分别占80%、10%、10%;若与本院专职老师三方合作的,学生第1、2作者的得分分别占80%、20%,第3及其以后合作者不予加分。

8、在省部级以上网络平台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加4分,在国家级网络平台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加6分,在增刊上发表的文章不加分。

说明:以上要求字数在3000字以上,3000字以下,得分减半。

9、在学术积分认定中,发表非本专业领域的论文不予加分。

10、若有以上各条没有包含的内容,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给分。

11、积分最高者,记为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第十条 评议得分计分办法

学院统一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会,评审人员根据学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思想品德、家庭经济、上课考勤、参加学院活动情况、对学院贡献等方面情况进行打分。满分10分,最后计算平均得分,直接计入总分。

按各年级最终综合积分排序结果,结合相应的奖学金分配比例确定获得者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奖学金发放

由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