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改进作风,落实工作问责制,提高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从严治校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领导的重要环节,是改进管理人员作风、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管理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力、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责任事故,以致影响行政效能或正常工作秩序、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应追究管理干部或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网上聊天、打游戏、炒股等非工作性活动。
(二)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粗暴、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
(三)无故脱岗、擅离职守、迟到早退,不遵守劳动纪律,导致工作贻误或造成严重后果。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或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
(五)闹矛盾、不团结,贻误工作或在师生中产生不良影响。
(六)违反规定使用各级组织印章。
第六条 对上级政策和学校决定、决议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上级政策和学校决定、决议包括:
(一)公文明确事项: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高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及其办公厅(室)、学校党政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公文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二)会议决定事项:学校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中层干部会、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决定的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三)领导指示事项:校领导讲话、批示及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落实、查办的事项;
第七条 迟报、瞒报、漏报或放任校园内影响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突发事件和发生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请示、不报告,擅作主张,并产生不良后果。
第九条 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假公济私,有损于学校事业发展或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条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学校要求收缴各种费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学校有关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 对学校资产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毁损、流失或公物私用。
第十二条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其他不作为行为,在师生中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三条 单位出现责任事故,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应追究管理干部责任。
(一)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发生责任事故。
(二)由于决策失误、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公共财物被盗。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五条 在责任追究范围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管理干部或工作人员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进行书面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进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 给予书面告诫者,应将告诫书送达被告诫人,告诫期一般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仍不改正的,将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七条 受到通报批评处理者,按学校津贴分配办法,扣除当年岗位津贴的50%,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者,扣除当年全部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含称职)等次;受到降职以上处理者,扣除当年全部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八条 给予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以上(含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由责任追究小组报请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小组进行工作调查;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或工作调查人员。
第二十条 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责任发生的,经责任追究小组认定后,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责任追究小组。责任追究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组织的副书记、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监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 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日常性的督查、检查、责任追究工作,具有以下职权:
(一)巡视检查权、批评教育权、诫勉谈话权、书面告诫权。责任追究小组有权针对督查、检查范围内的事项,定时或不定时到校属各单位进行巡视,有权根据本办法当场进行批评教育或做出诫勉谈话、书面告诫的决定。
(二)通报批评权。经责任追究小组全体人员会议研究,有权做出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
(三)提出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建议权。经责任追究小组全体人员会议研究,有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学校给予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责任性质和类别,下发调查通知书,指定所属党总支对事件进行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责任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责任追究小组提出书面申辩。责任追究小组在收到申辩之日起10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辩人。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并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受到调离工作岗位以上处理者,材料同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在编的所有人员;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