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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上级组织任命的校领导和我校党委、行政任命、聘任的校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离婚的原因、原配偶的身份、职业及对离婚的态度、有关部门的意见、再婚的有关情况。
(二)本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须的经费保证证明;出境旅游,须提交旅游的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及出国(境)申请书等相关证件。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起止时间、事由、所到国家、地区、经费来源、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机密承诺等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企业名称、起始时间、经营项目、规模、本人兼职情况等。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查处机关、原因、时间、事情经过、处理结果、本人态度及配合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 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校党委组织部受理中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校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组织部转交省委组织部。
第七条 组织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党委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省委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组织部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过程中,对于需要答复报告人的书面请示,组织部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与纪委监察处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院纪监字第5号《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