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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原则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民主评议对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民主评议领导小组
院党风廉政建设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由纪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组成。
院党风廉政建设民主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评议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情况;
(二)宣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条例、制度情况;
(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政勤政情况;
(四)建立党风廉政制度,预防、纠正腐败和不正之风情况;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六)人事调动及安排情况;
(七)院拨经费和津贴、部门经费的使用情况;
(八)公款送礼、招待费用情况;
(九)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十)其它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廉政准则》执行情况;
(四)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民主评议等次
民主评议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 民主评议方式
民主评议方式可采取个别征求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测评计分等方式进行,或者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测评。民主评议必须体现广泛的群众性。
测评计分公式:
第九条 民主评议结果
(一)按时向被评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评议结果;
(二)按时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议结果和相关资料存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20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