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3日 来源: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党、政组织负责人和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实施谈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对党、政组织负责人和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口前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二、谈话的原则
    谈话制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对谈话对象应当注意或应当纠正的问题给予及时提醒、警告或限期整改的一种教育、监督制度。
    1
、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或者需要尽早打招呼的;
    2
、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
、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
、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谈话的提出
    1
、根据工作需要,院党委、院行政及院纪委和有关领导干部可以提出谈话建议;
    2
、对院级领导干部谈话,由院党委决定;
    3
、对处级领导干部谈话,由纪委书记与分管谈话对象的院级领导商量决定;
    4
、对科级干部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谈话,由纪委书记与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处级主要领导商量决定。
    
四、谈话的对象
    1
、谈话对象:是指群众反映有问题的我院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及一般干部。
    2
、谈话的重点对象: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五、谈话适用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及时、不坚决的;
    2
、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3
、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
    4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顾全大局,闹不团结、工作不协作的;
    5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较差的;
    6
、在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违纪苗头的;
    7
、在选拔任用干部中搞不正之风的;
    8
、信访、举报反映存在问题,需要核实、纠正的或者需要提醒诫勉的; 
    9
、院领导、院纪委在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认为存在问题需要谈话的;
    10
、其他需要实施谈话的事项。
    
六、谈话责任分工
    
谈话采取分级、配合的办法进行。
    1
、对院级领导班子集体及其成员的谈话,按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2
、对处级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的谈话,由分管该单位的院级领导干部负责,必要时院纪委书记参加;
    3
、对处级单位副职的谈话,由该单位的正职负责。必要时院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派人参加;
    4
、对科级干部、党员及一般干部的谈话,由分管相应科室的处级党政负责人实施;
    5
、对信访、举报存在问题的干部、党员,纪委报院主要领导同意后,与分管干部、党员的院领导协商谈话事宜。
   
 七、谈话的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
、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3
、根据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或检查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
、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必要时要写出书面意见或整改措施。
    
八、谈话注意事项
    1
、谈话前通知谈话对象,预约谈话时间及地点;
    2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人须做好记录;经谈话对象阅读谈话纪录并认可后签字。
    3
、谈话之前,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要做调查核实工作;
    4
、谈话人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与人为善;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向谈话对象客观、全面、真实地指出存在的问题;
    5
、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6
、谈话人要切实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相关保密情况。
    7
、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
    8
、对违反谈话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谈话后续工作
    1
、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2
、谈话对象在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苗头性问题,要告其自律、自省,防微杜渐;
    3
、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且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4
、对需要与群众说明的问题,经谈话人同意后,可以安排谈话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
    5
、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允许谈话对象解释、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谈话人同意后,允许谈话对象在适当的时间、场合予以澄清;
    6
、重要的谈话记录和重要的问题处理结果书面材料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十、本制度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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