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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实行处级领导班子报告和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分别进行的办法。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的报告。
第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院党委、院行政、院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情况;
(二)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制度情况;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
(四)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情况;
(五)对违纪违法案件的了解、调查情况;
(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院纪委办公室。
第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报告由党政一把手负责完成,并签字上报;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报告由个人亲自撰写,并签字上报。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分两种情况报告:第一种情况是随时报告,即紧急情况、有限时要求的事项等随时报告;第二种情况是年终述职报告,即结合年终述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上交院纪委。
第八条 对不按时或不如实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20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