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院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党政班子、领导干部对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双重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教学、科研、精神文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职责相符,落实到人;严格执纪,违法必纠;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院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分工
(一)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三)院纪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副院级领导干部协助院党委书记、院长抓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纪委在院党委、院行政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分工
(一)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处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处级单位的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讨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对学院的规划发展、大额度资金使用、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等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防止不正之风问题的发生。
(六)实施校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对大型单体建筑物的投资和招标、职称评聘、干部选拔任用、招生等涉及学院发展、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增加工作透明度。
(七)领导、支持、配合院纪委、监察处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确保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党委成员和副院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书记、院长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2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亲自动员、部署,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确保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三)定期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检查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及其考核工作。
(四)负责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检查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帮助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做好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解决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开好院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监督副院级领导干部坚持参加廉洁自律和党内民主双重生活会制度;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六)以身作则,廉洁从政,自觉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身边工作的人员和自己的亲属,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预防违纪违法的问题发生。
(七)对院内重大案件的查处要亲自批办;对上级机关批办、转办的信访举报案件要支持、督促纪委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第十条 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单位按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该单位的党员、干部经常进行廉政教育,并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或帮助制定相应的廉政措施;对重大问题及时向院党政一把手汇报情况。
(三)负责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参加分管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对涉及分管单位或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举报件、重大案件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五)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种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发生。
第十一条 院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院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院纪委委员、分管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研究;协助院党委、院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任务。
(三)根据党委部署,定期召开有关人员的会议,专门研究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院党委和院行政提出工作建议。
(四)指导院内处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院纪委、监察处、教代会和工会的监督作用,定期向他们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查处;对学院出现的重大违纪案件亲自组织查处。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种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发生。
第十二条 机关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其干部、党员的廉洁自律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机关工作特点,搞好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本部门党政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三)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种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四)党办、院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实事求是的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公示,对不便公开的情况,应在适当场合通报或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严格执行校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本单位的不正之风及时纠正,对违纪案件及时上报。
(六)经常了解本单位教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委反馈信息或提出工作建议。
(七)组织部在考察、使用干部过程中,把干部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各系、部等处级(机关处级单位除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保证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三)经常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不正之风要认真对待,及时解决。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并配合院纪委查处。
(四)认真组织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并教育和监督本单位的副职自觉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制度。
第十四条 各处级单位的党政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对分管的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本单位的正职反映情况,并配合正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对分管工作所辖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五)支持、配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六)积极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和廉洁自律专题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正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责任目标考核结合起来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考核工作由院纪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的党组织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对各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廉政档案,并作为今后评优、晋级、奖惩、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对成绩突出的干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干部,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措施解决。
第十六条 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考核工作结束以后,院、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将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院纪委监督、存档。
(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是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如实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廉政勤政情况。
(三)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上交院党委并转交院纪委存档;当涉及到院级领导干部时,院党委应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一) 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对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不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人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提拔任用党政干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 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 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对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为人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其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八) 对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个人责任:对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因个人做出不当或错误决定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责任:对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造成的损失,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承担次要领导责任。
(三)直接领导责任: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直管主要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对参与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参与者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报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对有关领导干部采取发纪检建议书、行政监察建议书和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提出意见,提交党委研究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院党字[1999]6号停止使用。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20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