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党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3日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促进我院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实施有效的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高等学校加强党政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条  院党委对学院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履行保证、监督职责。院纪委、监察处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专门机关,协助院党委和院行政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纪委、监察处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种职能,担负着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学院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任务。

第四条  纪委、监察处每学期至少向院党委和院行政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一次工作。院党委和院行政重视、支持并指导纪委、监察处积极开展党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

第六条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学院各级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学院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监督的重点是:处级以上(含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  监督检查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监督检查在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等各项工作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政勤政,正确行使权力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涉及学院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专项工作。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凡属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党委组织部在把名单提请院党委讨论之前,要征求纪委的意见。纪委应及时对拟任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反映给组织部,为院党委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当好参谋。

()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纪委、监察处选派人员直接参与普通高招、成人高招、研究生招生和电大招生过程中的命题、考试、评卷、新生录取及其复查等工作。在参与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履行监督检查义务,严格把关,维护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净化招生环境,保证招生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职称评聘工作的监督检查

纪委、监察处选派人员参加学院的职称评聘工作,监督检查评聘工作的评聘条件和评聘程序;监督检查评聘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性,确保评聘工作的质量。

()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由院招标领导小组直接参加基建工程、室外工程、室内装修和维修等项目的施工队伍考察、招标、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为堵塞漏洞,防止不正之风,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履行监督职能。

()物品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院招标领导小组直接参加仪器、设备、办公机具等物品采购工作中的供应商考察、招标和验收等工作,为购置价廉物美、经久耐用的商品起到积极的监督检查作用。

()重大财务开支的监督检查

凡是涉及到学院发展、基建工程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财务开支项目,都必须经过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纪委、监察处要对支出项目、资金数额和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纪委、监察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科研工作的开展和顺利进行。

() 学生奖、贷、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

纪委、监察处严格按照高校学生奖、贷、助学金和各种困难补助发放规定,监督检查学生奖、贷、助学金的发放情况,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学生收费情况监督检查

纪委、监察处按照中央、河南省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对学生的收费情况及其使用情况。不符合收费规定的,不能收费;不符合财务规定开支的,不能开支。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乱开支的现象发生,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的监督检查

纪委、监察处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努力推动其健康发展。

第四章    监督措施和方法

第十四条  纪委书记参加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纪委书记不在学院时,必要时由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必要时,监察处处长参加院长办公会会议。

第十六条  纪委书记或监察处处长参加职称评聘、招生、招工、招干、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等领导小组的工作或列席参加领导小组会议,以便掌握决策过程,反映群众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  纪委、监察处要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了解教学、科研现状,关心群众生活,关注“热点”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群众意见,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并定期不定期的向院党委、院行政提供合理化建议,为院党委、院行政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院纪委、监察处要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所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院党委、院行政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并依靠制度实施有效监督。

第五章    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全体党员、干部都要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要求约束自己,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处级以上党组织都要把监督方面的法规、条例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通过研讨,逐步提高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院、系党政班子成员,既有监督党组织和他人的权利,又是接受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群众监督的对象,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思想意识。

第六章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院纪委和院党委组织部要督促、检查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党内民主生活会和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按期召开的情况;生活会召开前两天报告院纪委和院党委组织部;生活会召开前征求群众意见,并如实把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到会上;生活会召开后监督检查其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院纪委书记参加院党委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和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院纪委、院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和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与会人员的到会情况、自查自纠情况,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纪委、监察处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以身作则、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纪委、监察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做到警钟长鸣,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牢固防线。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领导干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纪委、监察处重点监督检查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及其配套制度的情况,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七条  院纪委对院党委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发生的严重问题,对院级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人事组织纪律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院纪委根据违纪违法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违纪违法事实情况,按照干部管理和处分权限,属于院纪委、监察处受理范围的,立足院内处理;超出院纪委、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严重问题和涉及院领导的问题,由上级机关处理,院纪委协助调查。对特殊的违法违纪问题,院纪委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压制。

第七章    保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

第二十九条  纪委、监察处及其他办案人员绝对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检举内容。不准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无视党纪国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必须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党员和群众反映或检举、控告领导干部,是他们的民主权利,同时,也必须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被检举人有权向纪委、监察处就其被检举、控告的问题进行解释;被检举人有权要求纪委、监察处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被检举人对处理结论不满意,有权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为检举、控告内容失实或部分失实的,纪委、监察处要区分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场合予以澄清,消除对错告者的影响;对诬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200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