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关爱、保护干部,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豫办[2003]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原则
任前廉政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监督为主的原则,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谈话对象
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和新调整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谈话方式
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廉政教育。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拟任岗位的特点,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等方面的要求。
2、制度告知。明确告知谈话对象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廉洁自律、接受组织监督方面的制度,以及必须严格遵守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申报个人财产、礼品、礼金、礼券上缴等制度规定。
3、了解谈话对象个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4、校纪委赠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手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干部调动中的有关规定清交公文、公物、公款。凡单位发放及个人借用、保管使用的各类文件、材料、资料和单位配置的车辆、通讯工具、办公用具(设备)、生活用具等公文、公物及时交还原单位;凡欠单位的公款,调离时一次性清欠。
(2)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规范干部调动送迎活动。
(3)谈话对象的行政、党员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在一个月内转办到新单位。
上述三项具体要求的落实情况由原单位在谈话对象调离后一个月内如实填报《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并上报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
(二)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廉政陈述。本人对过去几年中执行党纪政纪规定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如实向组织陈述。
2、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3、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意见及建议。
4、廉政承诺。对任职后如何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纪政纪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自觉接受监督及对廉洁自律的要求表明态度,做出承诺。
五、谈话程序
(一)谈话分工
任前廉政谈话,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事宜。对正处级干部的个人谈话由校党委书记进行,副处级干部的个人谈话由校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进行,集体谈话由校党委组织部部长或副部长参加。
(二)谈话准备
1、确定对象:在党委决定干部任免之后,校党委组织部及时提供谈话对象名单及相关情况,与纪委协商谈话事项。
2、拟定提纲:谈话前,校纪委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所掌握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3、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安排记录人员,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三)谈话要求
1、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具体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与党委组织部的干部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安排在任职文件下发之后十五日内进行。
3、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履诺情况及《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委托谈话形成的材料于谈话结束后7日内报送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
200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