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关于帮助困难毕业生就业的暂行办法
为加大对特殊毕业生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实行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有针对性地提供多种就业帮助,进一步完善我校就业工作机制,切实帮助困难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教学〔2007〕110号文件的指示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困难毕业生主要包括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部分长线专业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女生和因特殊原因导致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第二条 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部门为学校招生就业处、各相关部门、各院(系),其中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的组织、落实和监督。
第三条 各院(系)要确定本年度帮助对象,建立院(系)困难毕业生就业档案,进行就业状态的全程跟踪,对于面临就业的困难生要在当年5月份前后及时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要认真研究国家、河南省和学校关于困难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实行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并在择业技巧及相关就业政策方面给与具体指导和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困难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他们到基层、到西部、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就业。
第五条 各院(系)要及时了解困难毕业生就业的思想动态,定期开展谈心和心理辅导活动,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生活、心理和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广大教工参与困难学生就业的帮扶工作,形成全员关注、帮扶困难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教工,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对于免试推荐研究生、考取我校研究生的困难毕业生在评选优秀毕业生时,同等条件下,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对于即将毕业(每年5月底前)时,由于各种原因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落实就业单位而户口及档案关系无法转移的困难毕业生,各院(系)要为毕业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帮助进行人事代理,解决其后顾之忧。确因经济困难不能交纳代理费者,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和院系根据困难毕业生实际情况一次性补助解决。
第九条 院(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针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帮助困难毕业生就业。帮助困难毕业生就业情况,将按照毕业生就业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