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毕业生是指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按国家招生计划通过高考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院有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五条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院就业工作;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协调、组织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宜;各系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系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
2.根据学院毕业生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3.组织对各系就业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估;
4.研究决定有关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就业的法规政策,负责拟定本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2.及时向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生源及就业方案;
3.接待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家长来访,宣传、介绍我院情况和我院毕业生就业政策;
4.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供毕业生选择,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供需洽谈活动和推荐等服务;
5.负责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协议的审核;
6.收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人才素质等方面的市场信息,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参考;
7.负责全院就业指导工作的部署、协调和督促,负责对毕业班辅导员进行培训;
8.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户口、档案的迁移工作;
9.处理其它遗留问题。
第八条 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的落实;
2.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工作,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文明离校;
3.按时认真地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工作;
4.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接待用人单位以及家长,组织本系学生参加人才市场及校内专场招聘会;
5.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填写指导以及初审工作;
6.做好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7.负责毕业生鉴定工作和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8.注意加强低年级的就业指导工作;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
1.认真进行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2.认真学习和落实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3.认真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制作个人求职简历,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同时,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4.如实填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妥善保管,若因个人保管不善丢失者,按违约处理;
5.接受院、系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6.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校要求签定学院发放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并注意将双方的协议附加条件填写在备注栏内;
7.遵守校规校纪,做到文明离校;
8.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时,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毕业生资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双向选择、编制就业方案、就业派遣、调整方案、档案寄发等阶段。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就业工作在国家规定时间(一般在毕业时间前一年11月20日以后)范围内全面展开,毕业当年5月收缴已签协议,6月编制就业方案、集中派遣、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就业信息的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十二条 各系及院就业指导中心要重视就业信息的处理,做好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和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更好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是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择业观点和技巧的指导,进行职业咨询和心理辅导。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搞好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高校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各系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加强毕业生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和到基层创业的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引导他们自愿到基层去,到西部去,到生产第一线去。
第十五条 各系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五章 就业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六条 就业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有:学校举办的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内专场招聘活动,与其它高校联办人才市场,部委、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它类似活动。
第十七条 就业双向选择的程序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逐步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双选机制。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的《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由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下发,推荐表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有效。
2.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系签署意见、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盖章生效,并形成建议就业方案。
3.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一经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者,首先应征得所在系和学院以及原用人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应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就业方案的制订
第十八条 贯彻平等竞争、优生优选的基本原则。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国家重点部门和岗位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毕业生自己不能把握就业机会没有就业或确实无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原则上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十九条 制订就业方案的原则:
1.遵循国家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学校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制定建议就业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执行。
2.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原则上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方案,但就业方案的确定,应优先满足国家重点保证单位,特别是基层和西部的用人需求。
3.具有协议性质的定向生等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就业。
第二十条 毕业生的建议就业方案每年编制一次,由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学院上报就业建议方案的时间一般为五月底至六月初。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经上级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就业方案。
第七章 就业派遣、档案转递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 我院派遣毕业生的时间一般为毕业生毕业当年6月。
第二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研究生(含双学位)的毕业生,若已经签定就业协议,必须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学校建议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须重新就业者,经考取单位同意,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协议性质的定向毕业生原定向单位倒闭、撤销或被兼并,出具法院和工商部门宣布倒闭、撤销或兼并的文件,予以调整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前家庭户籍变迁并具有其父母现居住地县级以上的户籍证明,且因父母年迈身边无子女,需要毕业生回家照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予改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它经研究符合改派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要求改派的申请及有关的意见;
2.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3.原接收单位的有效退函;
4.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
5.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九条 各系在毕业生毕业当年5月份开始本系毕业生档案整理工作,6月份接受学院统一审核,并于毕业生派遣两周以内按照派遣单位分别以机要的形式寄发。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9月初与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表的;
2.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方案的;
3.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九章 对违反规定毕业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有关事宜,并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工作单位报到,单位提出退回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单位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
4.私自签订就业协议,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的;
5.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凡伪造、复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弄虚作假者,除按第三十一条处理外,视其情节另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