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属各单位应当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做好防盗、防丢和防损工作,凡发现人为责任事故的损坏、丢失,应当责令当事人经济赔偿,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人应当在3天内向实验室主任或者学院(部、处、所)领导送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丢失类事故还应同时向保卫处报告),说明经过与原因,经有关人员证实后,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当予以赔偿:
(一)不按仪器设备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
(二)不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技术而盲目操作的;
(三)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拆卸或者改装仪器设备的;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的;
(五)保管不当或领、发、借仪器设备不按规定办理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者丢失的;
(六)实验指导教师失职、指导错误或者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以致造成仪器损坏的;
(七)仪器设备提运时,野蛮装卸或者少提货物且未予追回以致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
(八)购置的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不对或者质量差以致不能使用,但未提出更换、退货、索赔而造成损失的;
(九)私自出租、出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
(十)因失职导致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十一)因其它主观因素造成的仪器损坏或者丢失的。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为损坏可作报损处理,不需要赔偿:
(一)已超过使用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电压、水压失常等客观因素造成丢失、损坏的。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如实上报、认识较好的,可酌情减免赔偿金。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电子仪器设备原则上按10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5%;学生教学用计算机5年、外语教学专用收录机按8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10%;机械设备按20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25%;一般仪器设备按15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10%;
(二)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按下式计赔:
应赔款=[(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三)损坏、丢失仪器零配件,赔偿零配件的价值(零配件无法买到,导致仪器设备无法使用的,按无法修复处理);
(四)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修理费;
(五)修复后质量下降者,除修理费用外,还应对质量下降的损失酌情进行赔偿;
(六)丢失仪器设备参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公共财物被盗遗失经济责任赔偿规定》执行;
(七)超过使用期限的按净残值赔偿;
(八)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事故责任不只一人的,应当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九)事故责任人可购同样的物品抵偿。
第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做出结论,并及时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明确提出赔偿意见,交学院(部、处、所)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 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隐瞒真相或者知情不报的,一经查实,全额赔偿事故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设备价值千元及千元以下的,由院(部处所)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设备价值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设备价值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向学校财务处交纳赔偿款。该仪器设备报失或者报损后销账、销卡等手续凭计划财务处开的收款收据或者有财务处“已收费”标志的赔偿审批表办理。
第十二条 确定赔偿处理后,事故责任人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赔偿交款手续。超过期限,加收每天1%的滞纳金。对故意不缴赔款者,教职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学校处理。
第十三条 对赔偿数额较大、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部处所)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予适当减免或者分期付款。原则上,学生应当在毕业前赔偿完毕。特殊情况学院出具证明,约定赔偿期限,毕业后按约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与经济学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表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
使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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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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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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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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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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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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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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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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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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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1、损坏 2、被盗 3、丢失 4、其他 |
报告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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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记 录 |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实验室主任对 事故的分析 及处理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 处理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