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火灾、失窃等)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及人身安全,保障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1.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中心主任是实验中心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2.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以预防为主。当职人员在工作中应勤巡视、多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和处置。
3.中心工作人员要熟悉本职范围内各教学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对新安装的设备和线路,以及老设备、线路的改造,要事先进行技术安全论证,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以消除事故隐患。
5.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实验室,在实验室内禁止吸烟。
6.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7.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内严禁使用电炉、远红外取暖器等其他电加热装置。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空调设备的运行状况,人员离开时,应及时关闭空调。
8.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中心各教学点电器设备及供电线路的运行状况,确保线路绝缘良好。(电源插头、插座安全、完好,接地可靠)。
9.中心所辖各实验室及办公室均为工作场所,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场所内留宿。
10.值班人员应妥善管理教学设备及其附件,做好零、部件更换的登记工作。所有设备外借必须经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办理相关出借手续,由经手人负责及时收回。
11.各实验室下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安全意识,随手关门,以防失窃。
12.中心工作人员要懂得消防常识,人人学会使用消防器材,一旦发生险情,要沉着果断,执行中心消防预案,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13.违反本条例造成损失或被有关部门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应做出书面检查。若造成财产损失,或违反学校有关条例或规定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管理与经济学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