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硕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管理办法》(华水政〔2010〕143号),制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硕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实施细则》。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1、每年三月份由研究生处下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通知;
2、教师本人向所申请的硕士专业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增列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近三年发表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经费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推荐意见;
4、学院学位分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同意推荐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申请材料(申请表及成果复印件)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统一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硕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管理办法》(华水政〔2010〕143号),参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在六月底之前,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做出决议。
6、遴选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7、校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增列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按以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复审程序
1、每奇数年三月份由研究生处下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复审通知;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表》(以下简称复审表),并提供有关材料(近三年发表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经费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报相应硕士专业点所在学院(在2个硕士点招生的只需向其中1个硕士点所在学院提交资格复审表);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并将通过资格复审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相关材料(复审表及成果复印件)报研究生处;
4、对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复审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研究生处统一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5、对没有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复审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停止或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通知教师本人并报研究生处。教师本人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以及被建议停止或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本人的书面意见,做出审核决定。
7、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被停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8、对停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再恢复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研究同意并提出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9、对取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再恢复资格的,须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重新申请。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程序
经审核批准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校发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
四、其他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增列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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