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华水政〔2010〕143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和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新增选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讲授过二门及以上本科生主干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2)独立讲授过一门及以上研究生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4.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专业的某些领域内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较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成果,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来发表过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且至少有2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如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本科生主干课程统编教材,其学术论文篇数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2)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或被SCI、EI、ISTP和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上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3)近3年来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励(有获奖证书)或以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近的国家发明专利。
5.正在从事与本学科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正在从事省部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且为主要参加人员(国家级课题前8名,省部级课题前5名);
(2)主持横向科研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
6.年龄条件
(1)年龄在国家(或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减2周岁(以当年6月30日为界)以下的,可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年龄在国家(或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减2周岁(以当年6月30日为界)以上的,不再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作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继续指导在读硕士研究生,直至毕业;
(2)年龄在国家(或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减2周岁以上,但未到国家(或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教授,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可继续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
① 作为第一主持人正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级科研项目(文科项目经费6万元以上,其他学科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项目研究工作起止时间按照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起止时间界定;
② 作为第一主持人正在主持横向科研项目,文科年到款科研经费10万元,其他学科年到款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
二、指导教师遴选
1.教师本人向所申请的硕士专业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增列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科研成果原件、科研项目证明等)。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可以在两个专业指导研究生,但应该在一个专业提出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批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一次,个人申请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必须在四月底以前提出。
4.按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六月底之前,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做出决议。
5.经审核批准的指导教师由学校发给聘书。批准后方有资格列入本校研究生招生目录,作为指导教师参加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6.外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按本条例履行审批手续。
三、指导教师职责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积极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为人师表,严以律己,为研究生作出表率。
2.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学习计划和论文计划。
3.认真讲授研究生课程,保证研究生课程的水平,使之具有深、广、新的特点,督促研究生搞好自学。
4.指导研究生搞好学位论文选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注意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和水平。
5.在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和学位论文写作中,要培养良好的学风,要注重研究生基础和能力的全面培养,注意发挥研究生本人的主观能动性。
6.积极开拓生源,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对学籍处理提出意见。
7.带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导师职责,及时、认真地填写有关报表(培养计划、学位论文选题申请等),上报课程成绩等。
四、指导教师资格复审
1.学校每2年组织1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
2. 研究生处组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聘任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有关检查情况;特殊情况下,可随时检查并报告有关情况。
3.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复审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其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或取消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学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结果不称职者;
(2)连续3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没有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者;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所指导的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4)连续3年招不到或不招硕士研究生者。
4.作出停止或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的程序。一般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必要时,也可直接由研究生处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
5.对停止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后再恢复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研究同意并提出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对撤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再恢复资格的,须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重新申请。
五、指导教师更换
1.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的连续性,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指导教师,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更换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调离学校者;
(2)指导教师离校外出1年以上者;
(3)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指导教师无法继续担任指导工作者。
2.指导教师变更手续:由学科(专业)提出更换导师申请报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六、其他
1. 对学校聘任的两院院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直接聘任其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3.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0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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