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经济学院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供稿:              访问人数:       日期:2014-10-26       [打印本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创新和自主实践能力、调动研究生参与教学实践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增强研究生管理意识和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 )是指,在攻读学位期间,不影响本人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的情况下,受聘于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从事教学、研究和管理辅助性工作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院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研究生“三助”工作对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教学、科研或者管理工作的需要,尽可能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选择地聘用优秀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

  第四条 课程考核不符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手册》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本学期内不能被聘为“三助”。

  第五条  所有的在校研究生必须完成两个聘期(一个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的“三助”任务,且在同一聘任期内只能申请一个岗位,其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实践环节的成绩计分依据,不合格者将不能取得学位。

  第六条  本院的“三助”人员的聘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助 教

  第七条  “助教”是帮助教师完成一定教学辅助性任务的研究生,助教一般由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担任。

  第八条  参加助教竞聘的研究生须学习成绩优秀,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办公软件操作熟练;人际沟通和组织能力强,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没有旷课等违纪行为。

  聘任方有特别要求的,在上报聘任计划时一并写明。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可以优先聘任:

  (一)辅导员;

  (二)博士研究生;

  (三)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第九条  助教由各系部在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中自行聘任,报经学院审核后颁发聘书。

  各系部聘任的助教人数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按照其他方法确定助教人数的,报学院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助教聘期以学期(按四个月计)为计算单位。

  一个聘任期结束后,学院可以续聘或者解聘助教,助教也可以申请续聘或者拒绝续聘。续聘或者解聘后另聘助教的须报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  助教的职责是为各个系部完成一定的本科教学辅助性工作,一般包括课前准备、讲授辅助、组织课堂讨论、批改作业、课后答疑等工作。

  聘任助教的系部应该给所聘助教下达具体的工作任务,并制作工作日程表,报至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助教不得替代教师讲授本科课程。

  第十三条  助教根据所完成的工作的质量在学期末接受考评。

  第三章 助 研

  第十四条  为增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形成良好的科研和学术氛围,以促进教、研、学的紧密结合,设立助研岗位。

  第十五条  助研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至少精通一门外国语。已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外语能力突出者可以优先聘任。

  聘任方有其他要求的,在上报聘任计划时一并写明。

  第十六条  承担各类实验室管理任务的老师可以聘任助研1-2名。

  第十七条  助研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实验室老师从事各种教学、科研等实验管理工作,以及实验室主任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助研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四个月),聘任期结束解聘后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九条  助研根据所完成的工作的质量在学期末接受考评。

  第四章 助 管

  第二十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与学生之间在管理上的沟通、提高管理效能、增强研究生的管理意识,特设助管岗位。

  助管由学校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研究生中聘任,聘任数量由招聘部门拟订计划,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助管应具有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熟悉办公软件的操作,写作能力强。

  聘任方有其他要求的,在上报聘任计划时一并写明。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助管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的行政人员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助管人员的聘任期一般为一学期(按四个月计),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四条  助管根据所完成的工作的质量在学期末接受考评。

  第五章  招 聘、管 理 与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将聘任计划及条件报至学院,由学院负责统一发招聘通知。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要求竞聘上岗、择优录取应聘研究生,学院对“三助”招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录用的“三助”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聘“三助”统一调配使用、管理和考核。

  “三助”的考核为月考核和学期考核。每月末或者每学期结束前,各受聘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应对“三助”进行客观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予以评定,计入《考核表》,并将考核情况报至学院。

  学院组织“三助”抽查考核小组,在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的考核基础上进行抽查考核。  “三助”的阶段性考核结果作为其再次应聘的主要依据,其最终考核结果作为本院研究生实践课程的成绩,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该研究生将不能正常毕业。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聘任期间有违法违纪的“三助”,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可以随时终止聘任;终止聘任的,经所属教学、科研和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解聘,报学院备案。

  因第一款原因解聘的研究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应聘“三助”。

  第三十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设立“三助”临时档案,档案袋内装“三助”的个人简历、《“三助”申请表》、《“三助”考核表》以及《“三助”聘书》复印件。

  在聘任期间,“三助”临时档案由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保管,聘期结束后交学院保管。

  第三十一条  助教、助研与助管的成绩由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根据其完成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学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与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级研究生中开始实施。

 

 

附件一:三助申请表.doc

附件二:三助考核表.doc

三助岗位协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