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孔子学院总部向各孔子学院提供的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孔子学院总部(以下简称“总部”)负责审核各孔子学院编制的项目预算、决算;负责统筹管理孔子学院总部资金。
第三条孔子学院须为总部资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孔子学院理事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并对总部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孔子学院总部资金用于经总部批准的以下项目:
1.新建孔子学院的开办,包括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
2.开展汉语教学;
3.培训汉语教师,提供汉语教学资源;
4.开展汉语考试和汉语教师资格认证;
5.提供中国教育、文化等信息咨询;
6.开展中外语言文化交流活动;
7.孔子学院个案协议中所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孔子学院应根据下一年度计划开展项目实际需要,按照总部规定的时间,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条孔子学院申请下一年度总部资金的,应编写“项目资金申请书”(附件1)。
项目资金申请书中应包括所在单位计划投入资金金额及来源,原则上应与申请总部资金金额1:1配套投入。
人员费预算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第七条“项目资金申报书”经孔子学院理事会通过后于当年9月15日前报送总部审批。总部于次年3月15日前审核批准项目预算,4月1日前根据项目执行进度一次或分次核拨总部资金。
第八条总部对孔子学院申报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所申报的项目是否属于总部资金的支持范围;
2.申报材料完整,内容是否合理、详实;
3.支持项目申报书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新建孔子学院申请总部启动资金,应于合作协议签订后编写“项目资金(启动资金)申请书”,并报总部。
第十条总部定期审核、批复孔子学院用于启动工作的预算,5月1日前收到的申请,6月1日前审批,11月1日前收到的申请,12月1日前审批,并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总部资金经核定后,一般不再追加,已完成项目结余部分冲抵下年预算。
第十二条总部负责监督孔子学院预算的执行。孔子学院应按总部批复预算支出。孔子学院预算执行中有重大变动(金额占预算总额10%以上),应提前向总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已投入运营的孔子学院,总部根据其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预拨经费,以保证孔子学院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孔子学院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总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启动资金)决算书(附件2)。
第十五条决算报告书应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六条孔子学院编写预算和决算,应按“填报说明”(附件3)规定的内容对支出分类填报。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总部有权根据需要对各孔子学院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总部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实施审计和鉴证;有权要求孔子学院对预算和决算做出进一步说明。
第十八条检查和评估由总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总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孔子学院进行处理,包括:要求改正错误做法;停止拨付和审批总部资金;要求补偿给总部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总部与孔子学院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各合作方主体应接受北京法院的司法管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法律效力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项目资金启动资金 申请书.doc
附件2:项目资金启动资金 决算书.doc
附件3:表格填写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