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团学

我院组织师生参加河南省高院庭审旁听活动

作者:时间:2022-06-06

  为了解法院职能和裁判方式,见证法律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6月1日,法学院组织2022届毕业生参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线上旁听庭审活动,旁听现场设在226多功能厅。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其他年级在线全程参加旁听。学院领导班子、毕业班班导师和部分学院老师参加了本次活动。

15B01

上午9:00,庭审正式开始。第一个案件——叶县力鑫商砼站诉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在省高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同学们认真听,认真记。法庭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展开调查、辩论,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涉及到的法律依据等是旁听者们关注的重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举证、质证、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庭审程序规范高效。

4811B

庭审结束,王华杰院长提问在场学生,大家就观看庭审案件中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疑惑,王院长帮助同学们解答,并强调了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的重要性,要求同学们有意识主动提升。万钧副院长告诉同学们平时在学习过程中要选择庭审直播学习,进行体系化、系统性学习,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便在毕业后的工作中“实战”。袁宏山老师讲到,同学们需要关注法官的发言,法庭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代理人尽力说服法官,应变能力也很重要,法庭审理是一个训练过程,希望同学们有机会多参加旁听。

下午3点30,第二个案件——郑州欣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开庭审理,法官主持上诉方和应诉方双方发言,同学们提前阅读案情,庭审中紧跟法官的审理节奏分析案件,随着审理的推进,争议越来越明显,相应的法律事实越来越清晰。庭审持续了近3小时,师生们全程认真听完,班导师李永健针对案件审理进行了详细的点评,告诉同学们在学习中应该珍惜机会多参与司法实务。郭玉川老师给现场大四同学提出了学习和工作的建议,希望同学们学习中多思考,以后走向工作岗位踏实严谨,秉承法官的职业道德。

3DEE9

庭审旁听活动对于法学院师生都是一场高质量的学习课堂,意义非凡。老师们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旁听,可以更好的将教学中讲授理论知识与司法案件的应用有机连贯,有助于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同学们通过亲身体验开庭审理案件,全面了解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的审理程序,看到了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认识到法官、书记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职责,有助于将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有益于毕业后法律职业素养的提升。本次旁听活动组织圆满成功,得到法院、政府、学校等社会各界的好评和赞扬!

法学院院长 王华杰

本案中,法院、执法机关和律师共同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迸发法治合力,完美诠释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精神。法官一方面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彰显了程序正义,另一方面又引导当事人聚焦争议焦点问题,查明了案件事实,实现了实体正义。当庭宣判既是法官专业素养的体现,也是法官勇于担当的完美诠释!

相较于法官的优秀表现,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证据意识较差,程序意识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而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很好地发挥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的作用,最终也难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树立高尚职业理想,塑造崇高职业信念,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

郭玉川

非常高兴有这次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学院今天组织大家参加省高院的庭审旁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不仅要求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有实务操作能力。特别是对于即将毕业的同学来说,必须高度重视自身实务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到单位后能尽快入手,获得单位的认可。

关于本次庭审,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下自己看法:

第一,关于本案的实体认定,涉及到损失数额的确定、被上诉人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被上诉人的主观过错三个方面。在损失数额方面,上诉人没提交任何新的证据,一审中也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未获法院支持。基于现有证据,二审也很难认定损失数额。在因果关系方面,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确实不好认定,但可以参考疫学上的因果关系,提交相应的证据来确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上诉人这方面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从被上诉人主观过错看,因被上诉人的工程建设各环节,特别是环评环节在先,很难认定被上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第二,关于程序问题,大家已经学习过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案件一审、二审程序都有一定了解。在庭审中,质证和辩论环节是最重要的,最考验律师的素质和水平。今天的庭审是二审,质证的内容不多,辩论环节内容相对多一些。在旁听过程中,我们都可以带入一下角色,思考一下自己会怎么做,人家哪些做得比较好,从而提高自己这方面的能力。

第三,结合庭审中法官和律师的身份,我谈一谈大家以后从事法律工作需要具备的能力问题。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是非常不容易的,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这个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基础。肚中有货,心里不慌。只有具备了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才能面对疑难法律问题时拨除迷雾,抓住案件的本质。二是要具有强大的逻辑思维能力,以严密的推理分析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说服别人。三是要具有较高的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这是从事法律工作需要具备的基本功。表达能力强才能使自己的观点被他人清楚了解,才能说服他人,成功解决案件。四是要有认真的态度。面对一个案件时,一定要做好全方位的准备,一丝不苟,考虑到方方面面可能出现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在庭审时不慌乱,应对各种意外事情的发生,获得他人,包括相方的认可和尊重。

李永健

前面郭老师已经比较全面地对案件审理进行了专业点评,我这里再讲两点自己的意见:

首先,在郑州欣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郑西铁路客运专线责任公司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当中,主审法官总结了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其中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具有根本性的,即郑西铁路专线与郑州欣欣牧业谁建设在先的问题。本上诉人也基本上是围绕此进行陈述和答辩的。被上诉人认为铁路的规划、选址、环评、建设等均是在国家发改委及地方有关部门的协同之下依法依规开展的,铁路建设是合法的,而且是在先的,不能要求郑西铁路去主动避让后建的养殖场的可能性,因此,不存在对于上诉人权利的侵犯,而上诉人作为养殖企业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及对风险的自我规避。上诉人也认为自己是合法审批建设,而且在投入建设时铁路还未建设,不能要求自己作为普通公民比当地政府更早知道铁路规范建设(即如果当地有关部门知道就不会批准项目,反之当地政府部门批准了养殖项目即证明其不知道或清楚知道要进行该铁路建设项目)。我认为这里面有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建设”一词在本案中的含义(范围),即在这里的“建设”是否包含了“立项”、“规划”、“批复”、“环评”、“定测”,通俗地说是不是只有铁路的线路已经开始以某种看得见的方式才能算建设,例如铺设路基等,但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始终没有进行深入辩论。如果把这个问题弄清楚了,也就能够判断出铁路建设与牧业公司之间谁在先建设的问题了。如果确实是铁路建设在先,牧业公司就很难获得赔偿。因为即便能够证明奶牛(生产小牛)的死亡以及产奶质量下降与铁路噪声污染有因果关系,但作为养殖企业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风险的自我规避,因自身选址失误,就很难要求被上诉人进行赔偿。

其次,上诉人认为自身损失与铁路噪声污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上诉人仅提供了某农业大学三位教授的鉴定意见以及本地奶业养殖行业协会的意见,本身缺少法律效力,这一点主审法官已经当庭指出(相关专家有无相关鉴定资质)。不仅如此,从上诉人的陈述得知,上诉人主要是通过自身经验判断养殖损失与铁路噪声污染存在因果关系,但铁路噪声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多大范围应对损失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并没有有力的证据并进行论证。实际上,奶牛死亡(包括生产小牛死亡)以及产奶质量下降可能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这个证明责任确实是很困难的。一是要证明有责任,二是有多大的责任,这些都很专业。需要借助相关科学研究,以及以往类似案例作为借鉴,才能解决。


热门标签:我院 组织 师生 参加 河南省 河南 省高院 高院 庭审 旁听 活动

党建团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