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法学院津贴分配实施细则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号
法学院津贴分配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津贴分配的导向、激励作用,稳定和吸引人才,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的创造性、积极性、主动性,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华水政2011-113号文)(以下简称《方案》),制订法学院津贴二级分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全院教职工考核评价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院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高级职称教师和中初级教师代表组成。
考核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和科研秘书组成,具体负责全院教职工考核工作的资料收集、审核、备案、归档等工作。
二、岗位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设置为教学科研岗、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工勤服务岗和专职科研岗。
教学科研岗是为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党政管理岗是为在岗从事党政群团等管理工作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学辅助岗是为在岗从事教育教学辅助(含实验技术指导、仪器维护维修、图书情报资料、网络电化教育等)、科研辅助及其它实质性专业技术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工勤服务岗是为在岗从事工勤服务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专职科研岗是为专职从事科学研究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
三、津贴分配的范围和原则
(一)发放范围
院内津贴的发放范围是:当年度学院各科室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受聘于本院教学科研岗人员以及在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党政管理岗及教辅岗人员按学校规定数直接切分给个人)。
(二)津贴来源
1.学校核拨的津贴;
2.学院创收收入中用于津贴分配的部分。
(三)分配原则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2.保证基础,强调重点,教学中心,强化科研。
3.明确导向,鼓励先进,注重绩效,合理级差。
四、学院津贴总量
学院津贴总量M:
包括来自学校的教学工作量津贴切块M1;来自学校的科研工作量津贴切块M2;来自学校的非教学科研岗津贴切块M3;来自学校的专职科研岗津贴切块M4;来自学校的综合管理津贴切块M5.
即:
1.教学工作量津贴M1 (M11+M12+ M13) ,M11为全院教研岗基本工作量(210)总津贴;M12为全院教研岗超课时工作量(超210)的总津贴;M13学校给付行政、监考、导师的津贴(按学校规定数直接切分给个人)。
2.科研工作量津贴M2 (M21+M22+ M23); M21为全院论文著作科研工作量总津贴;M22为全院科技成果工作量的总津贴;M23为全院科研经费工作量的总津贴。
3.党政管理及教辅岗津贴M3
[按学校规定数直接切分给党政管理及教辅岗人员即按表(一)表(二)计算]
党政管理岗位津贴标准(表一)
岗位级别 | 津贴标准分值(E0) | 备 注 |
正处级 | 475 | |
副处级 | 335 | |
正科级 | 225 | |
副科级 | 170 | |
科员级 | 125 | |
教学辅助岗位级别及岗位津贴标准(表二)
岗位级别 | 津贴标准分值 | 备 注 |
正高级 | 405 | |
副高级 | 305 | |
中 级 | 170 | |
初 级 | 140 | |
员 级 | 115 | |
4.结构津贴M4
结构津贴是在学院完成年度教学科研任务的条件下,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岗人员职称、学历结构核发的津贴总量。其层级分为博士教授、教授、博士副教授、副教授、博士、讲师等;其对应的职责为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完成,因此,分为教学结构津贴、科研结构津贴两部分进行分配,二者各占结构津贴的50%。
5.综合管理津贴 M5 =G7( 教学管理津贴 + 科研管理津贴 + 学生管理津贴+设备利用工作津贴津+ 其他可能有的奖励津贴)。作为法学院综合调控津贴,30%作为科研奖励,30%作为课时津贴,40%作为管理岗人员的津贴。
五、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1.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均按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计算。
2.学院教学工作总量A,是指学校下达到我院的各种教学任务,按学校规定的方法计算所得的教学工作总量。
3.个人教学工作量Ai,是指所有对A有贡献的人员本年度实际完成的包含A内的教学工作量。
4.基本教学工作量A0,是指学院规定的我院教学科研岗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师为210课时。 当教师个人完成210课时教学工作量时,可全额获得学校核发的相应的教学结构津贴。二学位课时数计入基本教学工作量,但不参加校发年度津贴的实际分配。
5.非教学科研岗及外单位在我院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且对A有贡献的包含在A内的教学工作量即行政、监考、导师的教学工作量。
六、科研工作量的核算
1.科研工作总量B,是指按学校《方案》附件2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学院全体教职工本年度实际完成的科研分值总和。
2.个人基本科研工作量B0,是指学院规定的我院教学科研岗人员按不同职级人员必须完成按《方案》附件2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科研分值。此分值根据学校办法,按照结构津贴层级计算得出。
结构津贴单位科研分值。学校核定的法学院年度科研工作总分值除以法学院结构津贴总量得出:结构津贴中每元应完成的科研分值,即“结构津贴单位科研分值”。由于学校对学院核准的科研工作量档次在不同年度会有所调整,因此,结构津贴单位科研分值随之有所变化。
个人基本科研工作量:等于对应个人层级的科研结构津贴量乘以结构津贴单位科研分值。由此得出:
法学院核定的个人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见表四)。
个人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表四)(此表每年度计算填写)
序号 | 级别 | 基本分值B0 | 备注 1.此表以2014年度结构津贴数额为基数进行核算。 2.全体教学科研岗人员结构津贴的一半:130624 3.选择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第三档次,法学院所有教学科研岗人员学校考核总分值:72分 4.教学科研岗人数:36人 5.每元结构津贴应完成科研分值:0.00055 |
1 | 博士教授 | 5.2 |
2 | 教授 | 2.9 |
3 | 博士、副教授 | 4.25 |
4 | 副教授、硕士 | 1.9 |
5 | 博士 | 2.7 |
6 | 讲师硕士 | 0.35 |
7 | 助教 | |
3.个人实际科研工作量B1,是指学院教职工本年度按《方案》附件2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所得实际完成的科研分值。
4. 个人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需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向学校申报相应考核等级。
七、教学科研岗人员的教学津贴的计算
(一)教学科研岗人员的教学津贴
教学科研岗人员的教学津贴的来源:学校核发的课时津贴总量和教学结构津贴的剩余部分。
个人教学津贴=个人年度实际课时数(Ji)×[校发每课时教学津贴(a1)+单位教学结构津贴(a2)],
即C0=Ji*[a1+(a2)] 。
其中,个人年度实际课时数即个人教学工作量Ai。单位教学结构津贴(a2)=教学结构津贴的剩余部分÷年度课时数总量。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为维持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一般不允许调课。一学期一门课因私调课次数超过两次的,每超过一次从其应得管理津贴中减少50元。其他特殊情形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教学科研岗人员的科研津贴的核算
(一)科研津贴的来源
1.教学科研岗人员的科研津贴包括个人实际科研工作量津贴和科研超工作量津贴两部分。
2.科研津贴的来源有校发科研津贴和学院从当年年度津贴的相关部分进行的调控津贴(包括科研结构津贴中剩余的部分、管理津贴的一部分、院创收的一部分)。
(二)科研津贴的核算
1. 个人实际科研工作量津贴
此部分津贴等于个人实际科研工作量乘以单位实际科研工作量津贴。其中,单位实际科研工作量津贴即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每分值的金额,等于学校发放的科研津贴总额除以全院实际完成的科研总分值。
2.个人科研超工作量津贴
个人科研超工作量津贴=个人科研超工作量×单位科研超工作量津贴。
其中,个人科研超工作量=个人实际科研工作量-个人基本科研工作量,个人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见表四;
单位科研超工作量津贴是指科研超工作量每分值的津贴。
单位科研超工作量津贴=(管理津贴总量×30%+科研结构津贴的剩余部分+院年度创收中的净收入×30%)÷ 个人科研超工作量总额。
九、教学科研岗人员的结构津贴的核算
个人结构津贴=个人教学结构津贴+个人科研结构津贴。
(一)个人教学结构津贴
个人教学结构津贴可按照7个层级分别对应核算。其基本规则是:
个人教学结构津贴=210×个人对应层级单位教学结构津贴×1
其中,个人对应层级单位教学结构津贴=学校核定的对应层级教学结构津贴量÷210;“1”为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210课时的系数,未完成210个课时者,用其实际完成的课时数除以210得出此系数。
(二)个人科研结构津贴
个人科研结构津贴也可按照7个层级分别对应核算。其基本规则是:
个人科研结构津贴=个人基本科研工作量×个人对应层级单位科研结构津贴×1
其中,个人对应层级单位科研结构津贴=学校核定的对应层级科研结构津贴量÷个人基本科研工作量;“1”为完成相应层级的基本科研工作量的系数,未完成者用其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除以相应层级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得出此系数。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有基本教学任务和基本科研工作量未完成的情况,结构津贴分配则会出现剩余,分别归入超课时津贴和超科研津贴中核算。
2、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人员(限负责人),从立项年度起三年内计算结构津贴时,基本教学工作量和基本科研工作量视为完成。
3、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人员(限第一名)、省级教改项目人员(限第一名)、校讲课大赛一等奖以上人员,当年度计算结构津贴时,基本教学工作量和基本科研工作量视为完成。
十、学院津贴的发放
1.院内教学科研岗人员上半年的津贴,按上半年学校按规定预发下来的津贴额预发;非教学科研岗人员上半年的津贴,按全年标准津贴的40%预发。年终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和考核结果,按照规定全额结算。
2. 院内教学科研岗人员个人年终总津贴由教学津贴和科研津贴构成。
3.专职科研岗人员年度津贴Z,Z=Z0
其中:为专职科研岗人员按学校《方案》规定。
4. 党政管理及教辅岗津贴M3 按学校规定数直接切分给党政管理及教辅岗人员。
5. 我院将校内津贴发放明细表一式三份报人事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发放。
十一、学院津贴的管理
(一)下列人员,学校不再对原聘任单位核发其校内津贴,预发津贴予以扣除:
1.擅自离职、被除名、解职人员;
2.违反职业道德或在业绩考核中弄虚作假人员;
3.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
4.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累计超过30日者;
5.在各种对外活动中影响和侵犯学校合法权益,致使学校利益或声誉受到损害者;
6.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如下情况,学校按照下述起始时间停发其校内津贴,停发之前的校内津贴,原聘任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发放标准:
1.待聘人员和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从离岗次月起;
2.调离学校人员从离岗次月起;
3.停发工资人员从停发当月起;
4.非教学科研岗人员因公出国、出境者,从第七个月起,因私出国、出境者,从次月起。
(三)下列人员,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校内津贴发放办法:
1.拒绝接受工作安排人员;
2.在校外有实质性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人员;
3.连续旷工15日以下或累计不超过30日的人员;
4.公派进修人员;
5.一般病事假人员;
6.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
7.教学科研岗的出国出境人员。
8.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分者。
(四)如下情况,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1.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所在岗位是非教学科研岗的,按照在岗职工对待;所在岗位是教学科研岗的,学校参照相应职级党政管理岗标准,将校内津贴切分到聘任单位。相应职级对照关系为助教对应副科级、讲师对应科级、副教授对应副处级、教授对应正处级。
2.经省市以上指定医院诊断患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对于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病假三个月以内的保留校内津贴,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减半核发,一年以上的停发校内津贴。对于教学科研岗人员,学校按照上述办法,参照相应职级党政管理岗标准,将校内津贴切分到聘任单位。
3.经学校确认的因公负伤人员,所在岗位是非教学科研岗的,住院期间其校内津贴全额发放,休养期一年内,按其校内津贴的80%发放,休养期第二年,按其校内津贴的50%发放,休养期第三年停发;所在岗位是教学科研岗的,学校按照上述办法,参照相应职级党政管理岗标准,将校内津贴切分到聘任单位。
十二、有关问题
(一)校内津贴全年以10个月进行核算(除去2月和8月)。
(二)“双肩挑”人员,选择教学科研岗的,按照校级、正处级、副处级、实职科级人员,分别补贴200、160、120、80(专职科研岗的只对正、副处级分别按32、24补贴)学时教学工作量,并计入授课单位教学工作总量,按教学科研岗要求考核、发放津贴。主持工作的副处级人员,按照正处级岗位标准发放校内津贴。
(三)在教务处限定允许上课之前,对新进教师应安排适当的助课、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学校按见习期岗(博士6个月、硕士1年)对应级别拨付津贴。教学科研岗见习期满的博士,教学单位在津贴分配时应按副教授对待;所有补贴教学工作量的人员,是对申报教学科研岗人员(学校另行规定的除外)。
附则
本细则由全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行。本细则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法学院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