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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省级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6-02-29

法学院省级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学校《省级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华水党〔2014〕16号),巩固扩大我院和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成果,进一步激发学院教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院和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金是我校在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期间每年设立省级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奖”),发放以学校《省级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省级文明奖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每人每月200元,随工资按月发放;另一部分每人每月400元,每学期经考评核定后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集中发放。

第二条  发放对象和范围:我院编内在岗在职人员;新进的教职员工,从工资发放之月起发放;调离、脱岗、自动离职人员,从次月起停发省级文明奖;去世人员从次月起停发省级文明奖。

第三条  省级文明奖发放按照学校确定的“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按贡献大小,适当拉开档次”的原则,以及“切勿搞平均主义”的要求,每人每月的400元中,如果没有出现学校规定的直接扣发文明奖情形的(第六条),发给个人300元,剩余100元作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调控经费。调控经费总数除以学院精神文明项目总分数,得出每分的具体金额。发给每人的调控经费奖金就是自己的精神文明项目分数乘以每分的具体金额。

第四条  调控经费发放奖、惩措施

一、学院根据有关精神文明建设项目算出具体分数,具体是:学校、学院要求必须全体教工参加的活动,每参加一次奖1分;鼓励教职工发挥自身特长,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比赛项目,每参加一次奖1分,不参加不扣分;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需要多位教师参加的项目,如教师发展论坛、青年教师讲课大赛观摩等,每参加一次计1分,如果是节假日、周六、周日等时间,每人每次增加奖励1分。

二、因在外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未参加学院全体教工活动的均不计分。病假、事假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发短信),所在部门领导签字、院书记或院长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不计分也不扣分。签到情况由办公室形成简报在考勤当日或次日在我院公共邮箱公布,如有疑问,请及时到办公室核查。在单个考核期内(如1月至6月或7月至12月)无故(含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不参加学院要求的必须全员参加的活动,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5分,第三次扣发单个考核期内学校集中发放(每月400元)的所有省级文明奖。如果全年(1月12月)无故(含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不参加学院要求的必须全员参加的活动累计六次以上(含六次),除扣发学校集中发放(每月400元)的全年省级文明奖外,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在单个考核期内(如1月至6月或7月至12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特殊情况除外),从第四次开始每次扣2分。

三、被学校教务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扣发当事人个人三个月精神文明奖;被学校教务处通报出现“教学差错“的,扣发当事人个人一个月精神文明奖。

四、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如做出精神文明类突出事迹,参加精神文明知识培训、竞赛,整理精神文明申报、评审材料,工作突出又无法量化的,学院设立精神文明建设突出贡献奖,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责任人当年省级文明奖(学校直接扣发)。

1.由于管理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重大责任事故的;

2.发生非法游行、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课、罢课等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事件的;

3.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参与法轮功邪教等非法组织的;

4.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在上级文明单位复查以及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检查评比中,因工作配合不力,影响考核结果或使学校荣誉受到严重影响的;

5.当年度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批评的。

第六条  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本人当年省级文明奖(学校直接扣发):

1.上一年度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称职的人员;

2.触犯法律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惩罚的人员;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

4.被学校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单位正职、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

5.违反学校师德师风规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

6.在科研工作中出现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

第七条  以上条款中没有涉及,但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个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扣发一定数量的省级文明奖。如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法学院委员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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