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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重新印发《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档案管理,水利部在历经一年多调研、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对1988年颁布的《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重新印发了《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重新印发,对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与有效利用,促进水利档案工作的发展,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定》由正文和附表两部分组成,结构合理,内容全面,要求具体。正文分为总则、收集归档、保管利用、奖惩、工作机制及人员、附则,共六章34条。附表将水利科技档案分为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设备仪器、运行维护、科学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信息化项目共10类。《规定》正文不仅符合《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而且结合了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的要求可操作性强;附表的内容是在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的,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水利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具有明显的水利行业特色。
  《规定》较过去做到了“五个明确”:一是明确了水利科技档案的定义、工作依据、管理原则,各单位应依法开展档案工作的责任、义务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水利科技档案的收集归档范围、责任主体、归档时限、整理标准与要求,并进一步强调了“同步管理”的要求;三是明确了水利科技档案的日常管理与利用的基本要求;四是明确了水利科技档案的奖惩要求;五是明确了档案工作机制与人员的要求。
  《规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一是《规定》根据人事管理工作的要求,将“科技档案工作机构及人员”章节,修改为“工作机制及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对水利部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原则规定。对其他水利单位,则提出要“结合职责与任务,明确档案工作部门和人员,依法加强档案管理、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为促进水利科技档案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结合水利科技档案的种类与特点,对不同类型科技档案的归档时限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较好地解决了过去不同科技文件材料使用同一归档时限要求的问题。三是《规定》从加强科技档案的鉴定、验收入手,明确了科技、基建、档案等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验收关,并对不同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促进同步管理,确保水利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是《规定》要求各单位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五是《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水利科技档案,提出了需依据相关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明确要求。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0年3月26日   总第1981期    第二版

    转载于中国档案局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