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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借)阅及利用制度

一、档案馆应建立查(借)阅登记簿,凡需查(借)阅一般档案文件、材料的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查(借)阅登记表方可查(借)阅。

二、如需调阅机密或重要档案时,要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办理查(借)阅手续后方可查(借)阅。

三、档案原件按规定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并办理借阅手续,借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交纳押金(每件1000元押金)后方可借出;

学校内部各部门查(借)阅本部门档案,可直接到学校档案馆办理查(借)阅手续。跨部门查(借)阅重要档案材料,需经原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同意,方可办理查(借)阅手续。

四、校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个人查阅档案时,需持本人有效证件。经档案馆长批准后,仅限于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或摘录,一律不准借出;

摘抄、复制非开放档案者,需办理审批手续。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或档案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五、利用者对借到的档案案卷应妥善保管、严守机密,不得转借,翻阅档案时要注意爱护、切勿损失,严禁涂改、勾画、批注、折卷、抽页,保持档案整洁。

六、查阅档案文件材料,只限于查阅批准范围内的档案,未经批准查阅的文件材料,不准随意翻阅。

七、查阅档案的人员,对所查的有关机密档案内容,要严守机密,不准向无关人员外传、谈论。

八、借出和归还案卷时,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确认无误后方能办理借出或归还手续。

九、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的有关规定,凡利用属收费范围内的档案实行收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十一、凡单位和个人工作失误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者,将按学校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