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 利用重大活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 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7号令)和《河南省档案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学校发生的涉 及教学、科研、管理、文化、体育、外事等方面规模较大、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
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学校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政要、国际组织及其负责人、外国对华友好团体和著名友好人士等在学校的参观访问活动;
(三)省级领导参加的学校重大公务活动;
(四)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五)在学校范围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对学校建设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校党 代会、职代会(教代会)、校庆典礼、教学工作会议、科研工作会议、青年教师讲课大赛、重要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交流、学校运动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 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材料。
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纸质文件材料(各种文件、讲话、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和电子文件;
(二)声像档案(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标志、证书、证件、奖章等;
(四)外国政要、友人赠送的礼品;
(五)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集中保管、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校级财务预算。
第六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重 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以及重大活动涉及的单位应当加强 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保存,并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以及重大活动涉及的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七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 工作机制,依据重大活动的不同内容,分类建立专题档案 库,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指导和督促组织、承 办单位做好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重大活动档案 应当单独设立全宗,安排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以及负责重大活动 宣传报道的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结束后60 日 内 向学校档案馆办理备案手续;90 日内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重大活动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移交档案的,应当征得学校档案馆同意。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以及涉及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九条 学校档案馆在重大活动档案整理、鉴定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对在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重大活动档案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 励。对未按规定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和未按规定向档 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承办单位,由学校档案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造成学校重大活动档案损失的,追究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