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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人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维 护学校重要历史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南 省档案管理条例》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华水政〔2014〕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物档案,是指在学校或者曾在学校 学习、工作过的党政领导、著名专家学者及优秀校友代表,在从 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对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便于利用和保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四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本校人物档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人物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人物档案的建档范围和对象;

        (三)负责对人物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开展或参与对有关人物的专题研究;

        (五)组织人物档案的展览。

第二章  人物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建校以来在学校各个时期学 习工作过的党政领导及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含已故)。具体包括下列范围:

        (一)历任校(院)长、党委书记;

        (二)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三)国内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

       (四)市厅级以上人才培养工作入选人员、省部级以上重要奖项的中青年专家学者;

        (五)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和劳动模范;

        (六)市厅级以上领导;

        (七)在国内外具有影响、成绩卓著的校友。

        第六条 人物材料归档包括下列范围:

        (一)生平方面。生平传记、回忆录、照片、履历表、日记、学历学位证书和专业技能证书、党政职务任免书、专业技术职务 证书、各种荣誉证书及实物、已故人物的讣告、唁电、唁函、悼词等。

        (二)活动方面。参加省部级以上各种代表会议、国内外重 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时形成的讲话稿、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材料,受聘于各种社会组织的材料等。

       (三)成果方面。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及手稿,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译文及手稿,书画、摄影等作品, 担任省市级以上科学技术、专业委员会、重要刊物编委会职务和 其他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书,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奖状、荣誉证书、纪念章、纪念品等。

        (四)评价方面。各类出版物上发表的评价文章、回忆录,新闻媒体报道材料、个人传记、各种会议上由组织整理的经验介 绍和考察、晋升等综合性评价材料,各种纪念性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第七条 人物档案按照下列程序建立:

        (一)学校档案馆拟定征集对象,通过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向  征集对象发放“人物档案征集对象基本信息表”,在本人自愿基 础上,由本人或家属填写“人物档案征集对象基本信息表”,经 所在部门领导审定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同人物档案归档材料一并送交档案馆。

        (二)由人物档案建档对象所在单位兼职档案员负责人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编目工作。

        (三)各类人物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已由档案馆归档  的,可将其中代表性成果材料采用复印或注明档案参见号的方式 归入人物档案。已经归入人事档案中的履历表、志愿书等反映本人生平的材料,可将复印件归入人物档案。

        (四)对于人物档案建档后陆续形成的各种材料,及时整理向学校档案馆补充归档。

        (五)建档单位向档案馆移交人物档案时,填写移交清单, 一式二份,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各执一份备查。某些档案需限定 利用范围的,应在办理移交手续时详细注明,档案馆将严格执行有关约定事项。

第三章 人物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八条 人物档案按下列程序整理与保管:

        (一)人物档案作为学校档案分类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门类, 以每个人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般可以设四个一级类目,即:生平 类、活动类、成果类、评价类。必要时可以在一级类目下设若干小类。

        (二)音像、证书、实物等特殊载体的档案,按照其所反映的内容统一分类整理编目,保管时可以单独存放。

        (三)由于人物档案的特殊性,故全部人物档案定为永久保管。

        第九条 人物档案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时可采取寄存和捐赠 等形式。各单位应当鼓励人物档案形成者本人或家属向档案部门 捐赠档案。部分比较珍贵的、本人及家属不愿意捐赠和寄存的人 物档案,经本人或家属同意,档案馆通过办理短期借用手续,复 印制作归档。对特别珍贵的人物档案,经有关方面鉴定后,档案馆可有偿征集。

        第十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科学保管,保证人物档案的完整和安全,防止人物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一条 人物档案按照下列程序利用与开发:

        (一)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 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查阅人物档案要根据限制利用条件履行有关的手续。 档案利用要符合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严禁损毁、涂改、 擅自提供利用或公布。人物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特殊需要,档案馆可提供复印件。

       (三)为不影响本人与家庭的使用,学校档案馆负责向本人或家属提供部分必要的复印件或全套目录。

        (四)为更好地开发人物档案信息,学校档案馆可以利用人 物档案举办专题展览,开展档案编研,充分发挥人物档案在宣传 教育、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但必须注意维护人物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各单位人物档案建档工作应当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与考核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建档对象,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在人物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利用过程中,凡有损毁、涂改,擅自提供利用或者买卖,擅自将人物档案携带、邮寄 到国外等行为的,学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