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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为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保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掌握保密工作知识和技术,积极开展档案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二、按照有关档案接收、保管、查阅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手续;

三、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传播密级档案内容;

四、档案办公、阅览室必须与档案库房分开,严禁非档案馆工作人员进入档案库房,确需进库参观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五、查阅密级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在阅览室查阅,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摘抄、借阅密级档案;

六、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按规定造册,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监销;

七、档案馆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复印废纸,必须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八、档案工作人员离岗,必须严格履行清点、交接手续;

九、对违反我国保密法规,失、泄、窃密、出卖国家秘密者,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予以行政或司法制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