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和其他服务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8 来源: 编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和其他服务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水政〔2014〕216号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和其他服务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和其他服务收入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5日

附  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和其他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学和其他服务收入与分配管理,维护学校经济秩序,调动各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开展教学和其他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有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管理的学校各类教学和其他服务收入与分配的管理。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教学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分配。

第二章  收  入

第五条 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学校相关单位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教学向单位或者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和培训费等。主要包括:专业硕士研究生(班)、第二学位教育、合作(联合)办学、成人教育、电大、自学考试专助本以及各类短期培训等。  

第六条 其他服务收入是指学校相关单位利用学校资源、资产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或者接受捐赠而取得的除科研服务收入和教学服务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正常工作中规定的收费(如报名费、考务费等)、捐赠收入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第七条 各项教学和其他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票据进行收费,不得截留、隐瞒、私分教学和其他服务收入,不得擅自开设账户,公款私存将资金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

第三章  收入分配

第八条 专业硕士及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教学服务收入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在学校内举办的在职硕士研究生班,学校提取学费收入的40%作为事业收入,办班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51%作为办班成本及其它支出,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归口管理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5%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管理费,学校研究生处提取学费收入的4%作为在职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和学生注册等项目的管理费。

(二)在学校外举办的在职硕士研究生班,学校提取学费收入的20%作为事业收入,办班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71%作为办班成本及其它支出,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归口管理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5%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管理费,学校研究生处提取学费收入的4%作为在职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和学生注册等项目的管理费。

(三)由学校研究生处举办的在职硕士研究生班,学校提取学费收入的40%作为事业收入,学校研究生处提取学费收入的55%作为办班成本,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归口管理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5%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费。

(四)2010年及以后获得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招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在3年试办期内,对学校内举办的在职硕士研究生班,学校提取学费收入的20%作为事业收入,办班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71%作为办班成本及其它支出;对学校外举办的在职硕士研究生班,学校提取学费收入的5%作为事业收入,办班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86%作为办班成本及其它支出;其他各项提取比例不变。

3年试办期结束后,其收入分配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五)MBA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在项目实施的前3年,学校提取学费收入的25%作为事业收入,用于MBA项目的教学设备的购置和教学环境的改善,MBA项目单位(MBA教育中心)提取学费收入的68%作为MBA项目的师资队伍建设、课时酬金及教学资源建设等成本支出,学校研究生处提取学费收入的7%作为MBA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参加相关会议和交流等相关支出。

3年试办期结束后,其收入分配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举办第二学位教育教学取得收入,前3年(从2009年计算)学校提取实际收费的30%作为事业收入(其中5%作为职能部门管理费),承办学院提取实际收费的70%作为成本支出,用于教学管理、课时酬金、学生实习及其它日常业务管理等业务支出。

3年后,学校和承办学院提取比例分别调整为35%和65%。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专科层次学校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70%作为事业收入,承办学院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30%用于成本支出。

(二)本科层次一、二年级学校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67%作为事业收入,承办学院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33%用于成本支出;三、四年级学校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58%作为事业收入,承办学院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42%用于成本支出。

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学管理、课时酬金、学生实习及学生活动等支出。

第十一条 高职高专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学校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73%作为事业收入,软件学院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27%用于成本支出,主要包括教学管理、课时酬金、教师培训、学生实习及学生活动等支出。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三本)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学校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70%作为事业收入,承办学院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30%用于成本支出,主要包括教学管理、课时酬金、学生实习及学生活动等支出。

第十三条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专助本教学服务收入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学校内举办函授班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学校提取学费收入的60%作为事业收入,承办学院、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分别提取学费收入的25%、15%作为办班成本及其它支出。

(二)学校外函授站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学校提取学费收入的75%作为事业收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25%用于函授外站教学巡视、外站会议及日常业务管理等成本支出。

(三)各学院在校外联合举办的成人教育(以各院系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核批结果为准)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学校提取学费收入的35%作为事业收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5%用于管理支出,承办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60%用于成本支出,包括教学支出、课时酬金等,年度成本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自学考试专助本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学校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30%作为事业收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10%,作为题库建设、试卷印制、考试组织、登分、考生考籍和成绩管理、差旅等费用;承办学院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60%,作为助学活动所需的招生宣传、命题、教学、考务管理、评卷、日常管理、办公仪器和设备购置、调研等费用。

(五)电大教学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按毛收入减去上缴省电大管理费用后的收入额为基数),学校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40%作为事业收入,管理部门提取实际学费收入的60%用于成本支出,包括电大教学支出、课时酬金等。

第十四条 其它教学服务收入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插班、进修生等教育教学服务收入,学校提取实际收费的60%作为事业收入,承办单位提取40%作为成本支出。

(二)在学校内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学校提取培训收入的30%作为事业收入,承办单位提取70%作为培训课时酬金、管理费及其它杂费支出。

(三)在学校外举办的培训班,学校提取培训收入的10%作为事业收入,承办单位提取90%作为培训课时酬金、管理费及其它杂费支出。

第十五条 利用学校资源、资产开展对外教学、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公共实验室(包括计算机实验室、语音室和电子阅览室等)对外开放收入

1.承担教学任务24学时/周(含24学时)以上的实验室,对外开放收入的50%作为学校的事业收入,50%作为实验室对外开放单位的劳务费、设备维修、低值易耗品购置等支出。

2.承担教学任务不足24学时/周的实验室,对外开放收入的60%作为学校的事业收入,40%作为实验室对外开放单位的劳务费、设备维修、低值易耗品购置等支出。

(二)各专业实验室对外开放所取得收入的60%作为学校的事业收入,40%作为各专业实验室对外开放实验人员的加班及工作补助、设备维修、低值易耗品购置等支出。

(三)单价在2万元以上,经学校审定实行对外有偿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其收入分配按照学校有关仪器设备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四)经批准出租学校体育场地、体育馆、会议室和教室等收入的90%作为学校的事业收入,10%作为主管单位的管理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服务收入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学校相关单位利用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取得的出租收入,按照租金收入的90%为学校的事业收入,10%作为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

(二)学校相关单位利用学校资源与外单位合作开发建设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项目实施的前3年按协议规定中的学校实际收入的8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20%作为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3年后按协议规定中的学校实际收入的9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10%作为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但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应当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学校相关单位收取的各种报名费、考务费等,学校按总收费的5%提取资产、资源占有和水电使用成本费,95%作为收费单位的成本支出。

(四)校属各单位处理废旧物资、低值易耗品及边角废料等取得的收入,90%为学校的事业收入,10%作为单位的管理支出。

(五)捐赠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取得收入前,收入项目应当先报经学校批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到有关收费物价单位办理相关核批手续。

第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按实际收取数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凡不按学校规定将收入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处管理或者隐瞒、截流、转移、挪用和私分收入的单位,一经查实,没收全部违纪违规所得,并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根据相关规定及法律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对学校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学校实行年终一次性分配,并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单位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设备维护或者弥补单位教育经费不足等事业发展。其中,年分配收入50,000元(包括50,000元)以下的单位,按年分配收入的10%提取;年分配收入50,000-100,000元(包括100,000元)的单位,按年分配收入的15%提取;年分配收入100,000元以上的单位,按年分配收入的20%提取。

学校相关单位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相关成本,年度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凡本办法中尚未规定的教学及其它各类收入分配办法,需要新增或者变更的,应当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分配收入,符合个人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学和其他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审批管理办法》(华水政〔2011〕20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和其他收入管理办法.doc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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