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华水政〔2014〕117号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财务活动中,依法向付款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政票据工作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校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和核销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所属的二级单位或者产业部门,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公司等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对外经营业务活动,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财政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一)《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适用于学费、住宿费、培训费以及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校暂收、代收以及单位内部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1.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的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
2.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支付给其他单位,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3.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学校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捐赠。
第六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统一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购买各类票据。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时,应当经学校财务处批准,并办理书面领用手续。领用申请上应当注明所领票据的种类、数量及用途等。未经学校财务处批准,任何校属单位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限量领用,原则上使用财政票据单位每次只能领用1本。集中收款的部门,经学校财务处同意,根据实际需要领用。领用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和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整本退回。
第十条 所有收费票据原则上采取“交旧领新”的领用方式,即缴销原领用票据,再领取新票据。对于某些特殊的收费项目,经学校财务处同意,容许在尚未缴销全部票据的情况下,再补领一部分新票据。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保管与核销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者空号。填写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一般由学校财务处开具,收款业务较频繁或者收款业务较集中的单位,经学校财务处同意,可设专人负责票据的开具工作。
第十三条 填写错误的财政票据,应当在财政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涂改、挖补或者撕毁,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校属单位对开具财政票据收取的款项,应当于当日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坐收坐支和截留挪用资金,不得公款私存。每日收取金额较小的,经学校财务处批准,可定期或者在一本收费票据使用完成后将款项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五条 任何校属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各种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各类财政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各自适用范围及批准的标准、项目使用,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使用范围,不得虚开财政票据。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配备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财政票据。实行票据管理内部牵制制度,票据使用与印章保管,开票人与收款人分开。建立财政票据出入库制度,对票据入、出库进行管理。设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登记收费票据的购买、印制、领用、缴销、结存等情况,并定期清点库存票据,做到账票相符。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管理员应当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在财政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财务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的,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使用票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票据,出现遗失、被窃和短缺等情况的,应当查清编号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学校财务处汇报并办理挂失手续。因丢失、损毁或者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用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妥善保管票据存根或者停止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查验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应当办理财政票据移交手续,与接管人、监交人对库存财政票据进行清点,并填制财政票据移交清册,列明移交财政票据的名称、数量、起讫号码,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3份,交接双方各执1份,单位存档1份。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财政票据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校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和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票据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校属单位和个人,学校财务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华水政[2010]1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