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1号(龙子湖校区),邮编:450046;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花园校区),邮编:450045。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原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部标代码10078。学校创建于1951年,前身为北京水利水电学院,隶属国家水电部管理,1978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1990年学校迁至河南省郑州市办学,2000年实行水利部与河南省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13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学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工、农、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普通高等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以本科、研究生教育为主,兼招专科生,办学形式以全日制在校生为主。学校占地面积2335亩,建筑面积90余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90余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超过2.6亿元。现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25424人。学校教职工近2000人,其中专职教师1500余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师203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519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2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4人,全国及省部级模范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近30人,省管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20余人。
学校设有水利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机械学院、电力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建筑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软件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教学部、人文艺术教育中心、水利行业电大开放教育办公室等20个教学单位,黄河科学研究院、水文化研究中心等31个研究机构。
学校现有64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包括9个国家、省级卓越计划建设专业,11个国家、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7个国家、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其中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通过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评估。拥有13个省级一级重点学科,1个省级二级重点学科,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专业学位类别。
第六条 学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是河南省重点支持建设的骨干高校,是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2015年被教育部确定为“金砖国家网络大学”中方参与的11所高校之一,并成为“金砖国家大学联盟”中方创始成员高校。先后获得“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高等教育质量社会满意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50所典型经验高校”和“最具就业竞争力的十佳典范高校”、“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典范高校”等荣誉称号。
学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走特色发展之路。工科类专业注重应用型人才培养;经济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结合学校行业特色,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逐步形成特色化专业培养模式。
学校注重内涵建设,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改革、学生培养模式改革、教师知识结构更新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发展。逐步促进“招生、培养、就业与社会需求”的联动机制。经过多年的人才培养改革和探索,逐步形成了“下得去、吃得苦、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特色,得到了用人单位的高度认可。建校65年来,为国家水利电力建设事业培养了10万余名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全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备案。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时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2016年,学校面向全国(除港、澳、台以外)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以高考统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
对于进档考生,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或主要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为顺应高考改革需要,一些省份近年出台了新的录取投档办法,如无特殊说明,学校将按该省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俄语”专业、国际合作办学“土木工程”专业(与俄罗斯乌拉尔联邦大学合作办学)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俄语的考生;其它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小语种方向除外)。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一般不低于90分;报考“俄语”专业的考生,英语或俄语单科成绩一般不低于90分。
学校不招收除英语、俄语以外的其他外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专业调剂、往年被我校录取不报到者,学校可考虑予以退档。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占40%、专业课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综合分数,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特长、奖惩等情况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学校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各专业学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经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准,2016年学费收费标准为:
本科理工类专业为3700元/生·学年;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俄语、法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数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程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工程造价专业为3400元/生·学年;本科三批为120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为5700元/生·学年;
国际合作办学:本科二批为15000元/生·学年;高职高专为13000元/生·学年;
软件学院(高职高专)为11000元/生·学年;
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阶段河南省为20000元/生·学年,升入普通本科后按同等学生标准收取。其他省份收费标准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人间住宿费按800元/生·学年、四人间住宿费按1000元/生·学年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一套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开辟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学校目前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海外校友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等;设立有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有相对稳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立有专项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合格后颁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符合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条件的,可自愿申请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满足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1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龙子湖校区)S2楼411房间
邮编:450046
录取咨询电话:0371-65790702
传 真:0371-61772976
招生网址:http://www5.ncwu.edu.cn/zhaoshengwang/
电子信箱:hbsyzs@ncwu.edu.cn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371-6579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