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选拔、培养制度的改革,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依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华水政〔2021〕178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黄河流域水资源高效利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硕博连读”学科限于水利工程博士一级学科及其支撑学科的在读硕士研究生,一年级、二年级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和正在履行辅导员义务的硕士生)均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招生组织管理
第三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采取学校和中心分级管理方式,招生考核以中心组织为主。
第四条 中心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中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考核组,并组织落实中心“硕博连读”招生的相关工作,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录取,对受质疑申请者进行复核。
第五条 中心组建的考核组一般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成员由考核专家和考核秘书组成,其中考核专家不少于 5 位博士生导师。由考核组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考核面试,确定拟录取的申请者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优秀政治表现和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献身科学的精神、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经考核专家组认为确有培养前途。
第七条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应已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学位课程并取得课程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列前 50%。
第八条 二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应已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列前 50%,专业课成绩优秀。
第九条 申请“硕博连读”考生的英语水平应当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合格(或四级考试成绩 425 分及以上);
(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PETS5)成绩 60 分及以上;
(3)雅思(IELTS)考试成绩 5.5 分及以上;
(4)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成绩 1300 分(新题型 310 分)及以上;
(5)托福(TOFEL)成绩 530 分(新题型 80 分)及以上;
(6)具有 6 个月(含)以上国际交流经历
第四章 推荐及选拔
第十条 中心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申请人应当履行我校当年度博士生报名手续,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招生计划可在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查询。
第十一条 选拔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按当年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报名。
(二)专家推荐
两名水利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中心考核
中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思想品德考核,考核通过者,考核专家组进行面试考核。
(1)面试考核内容包括外语应用能力测试、专业基础知识考查测试、专业技能考查测试和科研综合能力考查四个方面。
(2)申请者首先统一进行外语能力测试,然后进入面试环节,考生结合 PPT 进行自述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简历(英文介绍)、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本领域研究看法及科研工作设想等,时间 20 分钟左右;专家对考生现场提问。每个申请者的考核总时间不少于 1 小时。
(3)面试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计算公式:
面试考核成绩=外语应用能力测试成绩×25%+专业基础知识考查成绩×25%+专业技能考查成绩×25%+科研综合能力考查成绩×25%。
(四)录取程序
拟录取考生各单项考核成绩均不得低于 60 分。根据导师招生名额和申请者的考核总成绩排名依次录取。
(五)中心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中心网站公示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考核成绩和拟录取情况,公示期 3 个工作日。中心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批准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博士生报名手续后,第五学期进入博士学籍。
第五章 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可选择是否申请硕士学位。选择申请硕士学位的,应当提前完成硕士阶段培养计划以及论文答辩等相关事项。博士课程学习同其他博士研究生一样,但博士研究生注册时间在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后的时间段完成。
第十四条 选择直接由硕士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的,不再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不再申请硕士学位,不得在读期间报考其他学校的博士生。因故中途辍学者,不予授予硕士学位。博士注册事项与每年度我校博士生的录取名单同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并办理由硕士生转为博士生的相关手续。在正式注册为我校博士生前,仍按在校硕士生管理。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自注册之日起,享受博士生待遇,其学习年限、培养方式按照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博士生培养方案各环节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授予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可根据学位授予条例,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河流域水资源高效利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心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河流域水资源高效利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