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华水政[202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每年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学校在分配名额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勤奋、刻苦,积极进取,热爱所学专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学习积分和综合积分年级专业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
(七)学年学习积分和综合积分年级专业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各学院分年级按专业将学生学习积分、综合积分排名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书》;
(二)上一学年学习积分、综合积分专业排名证明材料;
(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按照申请学生综合积分年级专业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初评名单,同时审核该生学习积分和综合积分是否同时满足年级专业排名前10%。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等额评定,初评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定后,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相关数据按要求录入并上传至《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工作,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根据问题性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当学年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其国家奖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交回。
(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获奖学生的表现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及时开展获奖学生回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华水政〔2013〕173号)同时废止。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