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办法
(试 行)
华水政[2016]1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回信重要精神,深入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有效激发广大师生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热情,提高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建立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互联网+”大赛)和创新创业教育的长效激励机制。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鼓励全省高校师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指导意见》(教办高〔2021〕125号)等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奖励
第三条 在“互联网+”大赛中取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参赛学生项目团队,应给予下列奖励:
1.各二级学院在制定推免实施细则时,须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华水政〔2016〕134号)要求,将“互联网+”大赛获奖情况作为单独加分项列入指标体系;
2.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国赛金奖和银奖的学生项目负责人,符合基本评选条件的,可直接推选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国赛铜奖和省级一等奖的学生项目负责人,符合基本评选条件的,可直接推选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3.研究生参赛获奖可计入个人科研成果;本科生(仅限项目负责人)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奖项目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达到本专业学士学位要求的,可用创新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4.参赛和获奖的在校本科生可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华水政〔2016〕176号)执行;
5.对取得毕业资格但平均学分绩点介于1.80和2.00(均不含本数)之间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互联网+”大赛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限前5名,国家级限前9名)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申请程序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华水政〔2019〕147号)要求执行;
6.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国赛金奖、银奖、铜奖的项目,在省教育厅分别给予学生团队不低于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帮扶资金基础上,学校按省教育厅奖励帮扶资金的 50%给予配套奖励帮扶资金。参赛学生团队所获奖励,由项目学生团队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配,用于项目运营、公司注册及业务经营;
7.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奖学生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学业竞赛成果奖励和杰出校友奖学金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学生学业竞赛成果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华水政〔2017〕48号)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杰出校友奖学(教)金管理办法》(华水政〔2019〕2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8.学校作为第一单位的获奖项目团队优先入驻学校大学科技园、华水众创空间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园。
第三章 指导教师奖励
第四条 指导学生项目团队在“互联网+”大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师团队,应给予下列奖励:
1.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国赛金奖、银奖、铜奖的指导教师团队,学校按照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相应级别进行高层次教研成果奖励和计算教学研究工作量,奖励和教学研究工作量计算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有多位指导教师的,均以第一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和核算教学研究工作量;
2.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国赛金奖、银奖、铜奖的指导教师,在参加职称评审时,获奖级别可分别按照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相应级别同等对待;
3.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所获奖励可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业绩条件,具体评聘工作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办法》(华水政〔2018〕198号)执行;
4.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第一指导教师按获奖等级计算相应的第二课堂教学工作量,多人指导的,由第一指导教师具体分配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办法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华水政〔2020〕3号)执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由于已获得高层次教研成果奖励和计算教学研究工作量,指导教师不再计算该项目的第二课堂教学工作量;
5.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获国赛金奖、银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牵头申报省教学成果奖(以创新创业相关成果为基础),申报名额可不占用学校当届次推荐限额。获得国赛金奖、银奖、铜奖的第一指导教师在参评省教学名师和牵头申报省级教改项目(以创新创业为主要内容)时,申报名额可不占学校当届次推荐限额;
6.国赛金奖或银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学校推荐直接入选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就业创业工作专家库。
第四章 单位考核奖励
第五条 “互联网+”大赛获奖情况将作为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双万”计划、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双万”计划等项目的遴选、经费分配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互联网+”大赛获奖情况纳入教学工作和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获得国家级“高校集体奖”的,省教育厅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奖励学校组织工作团队;获得省级“优秀组织奖”,学校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奖励学校组织工作团队。
第八条 学校每年根据学院组织及获奖情况评选“互联网+”校级优秀组织奖,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获奖学院工作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