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华水政[2017]249号)
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华水政[2017]24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入学报到的,应当事先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并经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事、因病均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一切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因身心状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核),经学院审核批准,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两天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治疗康复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所在学院审查合格批准后,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可以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患传染病者三天内必须离校),离校回家进行治疗休养。无故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被我校录取并于录取当年应征入伍的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入学办法(试行)》,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须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考勤制度》要求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专科学生缴费注册管理规定》,一次性在学校财务处交清本学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以0.5为最小学分单位。标准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环境设计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专升本标准学制为2年)。培养方案按标准学制编排。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其中4年标准学制的弹性学制为3-7年,5年标准学制的弹性学制为4-8年,专升本的弹性学制为1-4年。

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每1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验类课程每20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记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记0.5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考试管理办法》、《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社会实践(调查)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编级与编班

第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其入学年份编入相应的年级和专业班级,并统一编制学号,学号启用后不得更改。学生需随本年级上课、考核,并参加班级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根据其具体情况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应专业班级,并参加班级各类活动。

第十七条  标准学制期满以后,未修满规定学分且按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根据其具体情况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应专业班级,并参加班级其它各类活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如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规定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的,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二)学生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送相关材料到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的成绩记载由学校教务处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认定。学生有未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修读。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患病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就读者;

(二)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到校医院复核;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休学应由监护人签字同意),辅导员核实,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同时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到校医院复核,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经批准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患传染病者三天内必须离校回家)。

第三十条 涉及休学学生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四)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作变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休学证明提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者继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原专业。如无后续专业,可编入相近相同学制的专业年级。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累积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创业,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多保留五年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此时间段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八章  学业警示、降级、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取得平均学分绩点(GPA)不足1.5者,给予学业警示。

每学期开学初由各学院负责下达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受到两次学业警示的,应予降级。

第三十八条  在标准学制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业情况,自愿申请降级,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降级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降级的学生,须按降级年级的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同时,须参加降级年级的所有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降级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对上一学年内受到两次学业警示的学生下达应予降级告知书,由所在学院举行由学生本人、学生监护人、班导师、辅导员、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等参加的学业会商会,商讨学生学业情况,最后由学生本人决定是否降级。对决定降级的学生按规定办理降级手续。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自愿申请降级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降级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于降级的学生,在降级学年内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因病、因事、未修够学校规定学分等原因,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超过7年(建筑学、城乡规划、环境设计专业8年,专升本4年);因休学创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超过12年(建筑学、城乡规划、环境设计专业13年,专升本9年);

(二)按规定应予休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四十三条 对自愿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由监护人负责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辅导员核实,所在学院审核,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并发给退学证明。

第四十四条  对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处理报告单,连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送交其监护人)并签收;如果学生(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监护人)拒绝签收,可由学生辅导员邀学生所在班级班长、团支书和宿舍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辅导员、见证人签名后,将退学决定书留给班级班长,即视为送达;学校与学生及监护人联系不上无法送交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六条  退学处理学生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处理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或者由于意外伤残而造成行动不便的,由监护人负责接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九章  鉴定与考勤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共同鉴定,所在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当作综合素质鉴定,重点在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及学习成绩、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存入学生档案。

对学生的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与毕业鉴定一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勤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智、体、美合格,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于提前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教务处审批、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一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提前毕业条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本专业标准学制内因学业成绩原因不能按期毕业的,需按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按在校生管理,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作结业处理,允许在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最长年限内申请重新学习不合格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持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重新学习期间在校食宿费、往返路费等全部自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后,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可以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九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可以申请攻读双学士学位专业。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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