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的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学校“三全育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各设岗单位及工作人员都负有育人职责。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工作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是:开展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审定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审核用工单位关于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等工作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审核岗位报酬标准、发放报酬等工作。
第九条 用工单位是指校内各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工作的责任单位,应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勤工助学工作。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录用、培训、教育、管理、考核及酬金申报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审核申报学生资格、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行政管理助理、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用工单位需提交设置岗位申请表,表明申报岗位的必要性。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随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具体包括:
(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
(二)勤工助学岗位所从事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章制度;
(三)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四)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六)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七)实施一人一岗制,学生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临时性用工,应当提前3天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五条 寒暑假需要用工的单位,应当在放假前2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用工单位自主招聘。用工单位在放假前一周将拟录用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岗位的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三)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四)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五)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七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避免设岗单位需求与学生学习时间的冲突,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公开招聘与学生自愿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和学生申请情况负责组织学生面试,并将面试结果和拟录用学生名单按要求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对于未招满的设岗单位,空缺岗位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每学年换岗一次。用工期间,学生无重大失职行为,用工单位不得中途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遇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的,用工单位应当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与用工单位须签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及《勤工助学工作个人责任书》,详见附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勤工助学学生根据岗位要求,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出辞职。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岗,学生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用工单位提出离岗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做好相关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按月进行劳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予发放本月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每学期结束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工作鉴定,提交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评表,将学生表现情况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考评情况,评选出勤工助学优秀个人若干名,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用工单位好评者,在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录用。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列之一的,予以退岗,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不履行岗位责任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4门(含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第六章 岗位酬金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岗位性质及上岗时间,给予每月每岗240元-480元不等的酬金。用工单位于每月1-5日,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校财务处发放工资。逾期未报的,转下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劳动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工作情况如实填报考勤,如有虚报、假报、瞒报情况,将取消该用工单位本年度用工资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华水政[2013]1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