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7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华水政〔2017〕24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学包括学生申请从我校转出到其他学校学习和其他学校学生转入到我校学习两种情形。

第三条 在转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转学管理相关规定,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或不适应录取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章 转学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向我校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文件(公函);

2.拟转入学校会议研究、公示情况材料;

3.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成绩证明(须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4.学生本人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须加盖公章);

5.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生转出的意见(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6.因患病等身体原因申请转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医院公章);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的,须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证明确需转学的相关材料。

(二)学校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个人申请、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生工作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三)召开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确定转学学生名单,由学校印发正式文件。

(四)经学校同意,学生转学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校转出手续。

(五)由转入学校在三个月内将转学学生信息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向我校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拟转出学校同意学生转学文件(公函);

2.拟转出学校公示、入学资格复查等材料;

3.学生本人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须加盖公章);

4.学生在原学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单(须加盖教务部门公章);

5.因患病等身体原因申请转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医院公章);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的,须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确需转学的相关材料。

(二)学校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规定,对拟转入学生的入学资格、个人申请、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生工作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三)召开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确定转学学生名单,由学校印发正式文件。

(四)经学校同意,学生转学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到校办理相关入学就读手续。

(五)由我校在三个月内将转学学生信息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转学转入的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 转学学生的成绩记载由学校教务处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认定。学生有未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或实践环节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修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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