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7〕358 号)文件精神,为了提高学校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水平,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自2020年起学校每年统一出资办理校方责任险(含校方无过失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险种

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

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

三、险种介绍

校园方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及其雇员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过失造成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校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尽管校方已经完全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但必须承担一定的无过失责任,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注:在《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经过校方与保险公司协商,附加新冠肺炎造成的学生死亡的保险责任。学生自杀等原因造成的学校责任或无过失责任保险纳入以上相应保险险种之中,不受经国家银保监会备案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的限制。

四、理赔、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保险公司政策咨询电话:17737191931

保险公司政策咨询微信:cicshouhoufuwu

附件1:校方责任保险条款.docx

附件2:理赔案例.doc

学生工作处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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