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水利学院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助推水利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水利专业人才培养,发挥水利人才基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北京江河水利发展基金会组织开展“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2025年度奖学活动评选,根据《关于做好我校2025年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评选的通知》以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由北京江河水利发展基金会提供资助资金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各专业名额由学校资助中心下发。

第四条  申请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热爱并立志投身水利事业,品学兼优;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学习成绩积分在专业排名前10%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五条 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评选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申请“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不受是否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其它各种奖学金限制。

  第七条 获得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大二年级至少获2项校级及以上奖励,大三年级至少获得3项校级及以上奖励,大四年级至少获得4项及以上奖励。同等条件下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的或对学院、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学生优先。

  第八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生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根据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上一学年学习积分、综合积分专业排名证明材料大学生英语四级成绩证明、相关荣誉证书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等额评定,初评名单确定后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评审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北京江河水利发展基金会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学校每年将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奖励证书。

  第十  学校认真做好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院根据问题性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学院取消其当学年评选资格并上报学校;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其江河水利专项奖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交回。

  (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的,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  学院对获奖学生的表现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  本细则由水利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水利学院

                               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