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水利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学校资助中心后下达学院。

第三条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以及我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华水政〔202514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为每生每年2700元、3700元或47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一年级学生主要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入校后的表现和高考成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在学年的学习成绩各门课程均达到合格以上;特别困难档中为孤儿、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单亲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学生特殊考虑;

7、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中特别困难档、困难档或一般困难档。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组织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我院学生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中特别困难档的学生,由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学习及在校表现,直接评定。

第十一条  对认定标准中困难档、一般困难档的学生,采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积分、素质积分三方面因素分别赋予不同权重,叠加后得到国家助学金测评分值的办法。即:

国家助学金测评分值(Z=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40%+学习积分(X×40%+素质积分(S)×20%

其中,综合学习积分X和素质积分S值需换算成百分制代入公示进行计算(将年级同专业素质积分的最高分设定为100)。

一年级新生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高考成绩及在校表现评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我院实际,名额适当向二年级和三年级倾斜,将名额分配到各年级,各年级根据人数比例将名额下达到各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年级专业将学生的学习积分、素质积分在本学院内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年级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第十五条  年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学习积分、素质积分和困难程度进行认真审核,并分专业计算出国家助学金测评分值(Z)。

第十六条  各年级各专业根据学院下达的指标等额评定,按照测评分值(Z)由高到低确定初评名单,然后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助学金评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报资助秘书统一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由资助秘书负责把受助学生的数据按要求录入《河南省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河南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每年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学校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以便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杜绝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合理使用所获资金,各年级各专业辅导员对受助学生的表现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合理使用资助金、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资助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终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制定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