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可以是宏观概念也可以是个体现象,通过捕捉与挖掘、感受与分析、整合与运用(形体的组合过程、生物的生命过程、故事的发展过程)通过感受(看、听、嗅、触碰)得到的形式展示出来的阶段性结果。
表达形式:语言、声音、文字、绘画、眼神、呼吸、肢体等。
基本特征:形象把握与理性把握的统一
形象,即审美形象。在广义上包含审美的情境和意境,主要是指艺术活动中能引起人的思想或情感活动的生动、具体、可感的人物和事物形象。形象是艺术活动特有的存在方式,艺术作品作为人的精神生产的产品,依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它必须是直观的、具体的,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感性存在。形象是构成艺术作品的基本要素,所以每个艺术形象都必须以个别具体的感性形式出现,把生活中的人、事、景、物的外部形态和内在特征真实地表现出来,有血有肉,有声有色,使人产生一种活灵活现的真实感。艺术形象又是艺术家认识体验生活的结果,是艺术家审美意识的结晶,因此艺术形象又具有艺术家审视、体验生活时把握到的鲜活性和具体性,通过人的视觉、听觉等感官能够感受、把握到艺术形象的色彩、线条、声音、动作,给人以闻其声,见其人,临其境的审美感受。
艺术形象贯穿于艺术活动的全过程。艺术家在创造的过程中始终离不开具体的形象。正如郑板桥画竹子,他观察、体验竹子的形象始于“园中之竹”、“眼中之竹”,艺术构思孕育了“胸中之竹”,而磨砚展纸倏作变相最后完成了“手中之竹”,可见竹子的形象自始至终伴随了画竹的全过程。艺术家不仅在创作过程中从不脱离生动具体的形象,其创造的成果艺术品, 更须展现具体可感的艺术形象,并以其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去打动每一个欣赏者。因此,艺术欣赏的过程也要通过对艺术形象的感情来引发对作品中情境、意境的体味。这足以说明形象贯穿了艺术活动的每个环节, 形象性成为艺术区别于其它社会意识形态的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艺术反映社会生活的特殊形式,是创作主体对于客体对象瞬间领悟式的审美创造。它是感性的不是推理的,是体验的,而不是分析的。
同时,艺术形象的创造又不能离开理性,艺术中的形象是有意味的形象,是渗透了艺术家深刻理性思考的形象。它不是客观生活图景随意照搬,而是艺术家经过选择、加工并融入艺术家对人生理解,对社会事物的态度和理性认识的外化和彰显。鲁迅先生就曾说过:画家所画的,雕塑家所雕塑的“表面上是一张画、一个雕像,其实是他的思想和人格的表现。另外,艺术家从事创作活动中的理性思维,在把握时代氛围,遴选素材和题材,构思主题和情节,选择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艺术活动是形象把握与理性把握的有机统一。
基本特征:情感体验与逻辑认知的统一。
艺术中的情感即审美的情感,是一种无功利的具有人类普遍性的情感。情感在艺术活动动机的生成,创造与接受过程中均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时,情感又是艺术创作的基本的元素。艺术活动总是伴随着情感,这是欲望、兴趣、个性的具体的心理表现,也是对对象能否满足自身欲望的价值评判。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就曾在他的《论艺术》中指出:文艺创作是艺术家“ 在自己的心里唤起曾一度体验过的感情并且在唤起这种感情之后,用动作、线条、色彩、声音及言词所表达的形象来传达出这种感情,使别人也能体验到同样的感情———这就是艺术活动。”情感主宰着艺术活动的整个过程,贯串在艺术创作的整个心理过程之中。艺术活动中的“感觉”,受到“享受”的欲望的支配,总是被对象的能引起自己愉快的色彩、声音所吸引; 艺术活动中的“知觉”往往按照情感的需要去选择并加工对象,按照情感图式去选择与“判断”对象;艺术活动中的“想像”按照主体的情感要求的走向去创造合乎自己情感和目的的形象。艺术活动中的“理解”往往是一种个性化的体认与感悟,通过体悟获得对生命与人生意义的深切理解,它无疑是一种饱含着情感的活动。
艺术家的情感往往通过艺术形象得到充分的展现,艺术家反映生活,描绘艺术形象,绝不是冷漠的、无动于衷的,而是凝聚着他的思想情感、爱憎褒贬,渗透着他的审美情趣、审美理想。1937 年4 月,德国法西斯发动了40 多架飞机对西班牙巴斯克文化名城格尔尼卡进行狂轰滥炸,激起了绘画大师毕加索的强烈义愤,他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就完成了那幅名垂画史的,伸张正义与控诉罪行的力作《格尔尼卡》。
在审美以及艺术创造和艺术欣赏活动中,情感不仅与形象联系在一起,也同认知联系在一起,是随着审美认知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现象,其基础是审美认知。经过审美认知,及其复杂的思想活动,生活中的美才能被发现、被感悟。
一个思想空虚,缺乏对社会与人生具有深刻认识的人是难以产生丰富、强烈的审美情感的,因而也就不会成为优秀的艺术家和出色的欣赏者。在艺术活动中,情感与思想认知是交融在一起的。没有情感的说教不是艺术,没有思想的情感也不能产生艺术。真正的艺术活动是情感体验与逻辑认知的统一。
基本特征:艺术是审美活动与意识形态的统一
艺术的审美特性是区别于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根本标志。所谓审美特性,是指艺术作品所具有的美学品质和审美价值。艺术作品是艺术家审美理想的结晶,是美的创造的结果。它不仅以情动人,更以美感人,使人得到一种精神上的愉悦享受。艺术作品中的形象由于集中、浓缩了生活中的形象美,因此比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事物的形象更具有形而上的审美特性。中国传统绘画中的梅花形象,往往老干虬枝,横斜逸出,凌寒傲霜、迎春怒放,体现了一种老树新花、青春勃发的审美内涵,使人产生比观赏生活中的梅花更丰富的美感。艺术作品表现生活中美的形象,使之更加突出顺畅,表现生活中的丑,同样可以化生活丑为艺术美。艺术家在作品中,通过对生活丑的嘲讽和鞭笞,充分暴露出其丑恶的本质,引起人们对丑的厌恶与鄙视,从而去消灭丑、根除丑用以激发起人们对美好事物的憧憬与向往,此时的生活丑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美学意义与价值。譬如,以反腐倡廉为题材的艺术作品,通过对腐败现象的暴露和批判,充分揭示了社会腐朽现象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危害性、并给世人以警示,同样达到了化腐朽为神奇的震撼力,使欣赏者获得了一种特殊的美感。
艺术不仅是一种审美的活动,具有审美特性,而且艺术仍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性质。归根结底,艺术是人对世界的一种精神把握的方式,人们通过艺术达到对世界的认识,也包含着人对自己的认识。而且,艺术中的审美性是其最根本的本质属性,其意识形态特征则是隐藏在审美特性之中的,它使艺术的审美世界具有了更为广阔和深邃的内涵,因此,我们说艺术活动是审美活动与意识形态的统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