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校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规定,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比例参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比例及学校分配名额。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
第四条 参选条件
一、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该学年学业奖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不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被举报查实者;
(三)未按时缴清学费报到注册者;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奖学金评定中同等条件下排后考虑;
(一)受到党、团或学院通报批评者;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三)缺席运动会等全校性大型活动。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评选,审定上报最终名单。
第七条 研究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材料认定、评审、材料上报等组织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初评审一次。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研究生部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主要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开题报告、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导师评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具体评审细则每年在评审前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导师签署意见,给出评价;
三、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对参评人上报申请材料进行认定;
四、进行小组评审,结合申请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开题报告、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及家庭经济状况,对每位申请人进行打分;
五、计算综合积分及排序,按照相应比例确定各等级奖学金获得者,并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六、研究生处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应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三、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采用成果量化积分、小组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成果量化积分包括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和科研成果,其中学习成绩占30%(研三占20%),综合素质占10%,科研成果占30%(研三占40%)。另外,小组评议占30%。
第十二条 学习积分(研二占比30%,研三占比20%)
根据研究生处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取学生成绩平均分按专业进行排序。百分制成绩直接取相应结果,五级制成绩按A为95分、B为85分、C为75、D为65分。
专业第一名取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第十三条 素质积分(占比10%)
根据学院认定的研究生学生会组成名单及班组织组成名单为准,具体分值如下:
一、担任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学院研究生会执行主席10分;担任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学院研究生会部长、班级班长、党支部书记8分;担任学校、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班级团支书、班级副班长、党支部副书记6分;担任班级学习委员、组织委员、文体委员、党支部支委等4分。
二、获得省级以上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含省级)10分;
三、省级竞赛获奖15分;市级10分;校级5分;省市团体获奖每人5分;校级团体奖每人加2分;
四、获得校级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研究生称号5分;
五、在学院担任助理满一学期者,加10分;
六、其他未列事项由评审小组进行认定评分;
七、素质积分排序最高者计为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学术积分(研二占比30%,研三占比40%)
一、申请材料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发表论文及著作、项目、奖励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条件认定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独著成果。共同发表的论文考虑论文级别及作者排名。
2、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著作得分考虑著作级别及作者排名。
3、项目、期刊、著作等均以最终成果为准,录用通知、意向合同、公示结果等均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4、在评选过程中,在学术成果认定方面有争议的,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认定。
三、具体分值认定细则
(一)期刊论文
1、专科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每篇加6分;
2、本科学院学报发表的文章每篇加8分;
3、本科大学学报、本专业领域的学会主办的期刊、省级社科院(联)主办的期刊每篇加10分;非本专业领域的学会、研究会等机构主办的期刊、杂志按5分计(包括党校类)。
4、核心期刊每篇加20分(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5、在本专业CSSCI目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加30分。
说明:以上论文的字数均要求在3000字以上,3000字以下得分减半。
(二)未公开发表的论文
1、由全国性本专业研究会编辑出版的论文集刊载的论文,每篇加6分;由省级本专业研究会编辑出版的论文集刊载的论文,每篇加4分。
2、由非本专业研究会(含其他机构)编辑出版的论文集刊载的文章,每篇加3分。
3、参加学校研究生院的学术论坛征文,获奖者每篇加6分。
说明:以上论文的字数均要求在3000字以上,3000字以下得分减半。
(三)报纸论文
1、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上或国家级党媒理论频道发表的学术性文章加20分;
2、在省部级报纸上或省级党媒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每篇加10分;
3、在地市级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每篇加5分。
说明:以上要求字数在1000字以上,1000字以下,得分减半。
(四)被转载的论文
1、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另加20分。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的论文,另加10分。被各类年鉴全文转载的论文另加5分;不同刊物转载同一篇文章可重复计分,同一刊物重复转载同一篇文章的只计1次转载分。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按每篇另加30分;
说明:论文部分或摘要被转载的,得分减半。
(五)科研项目加分,以结项证书为准。排名在国家级前15,省部级前10,厅级(含校级)前8均可。学生申报此项时需提供结项证书原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1)国家级科研项目,加20分;
(2)省部级科研项目,加8分;
(3)厅(校)级科研项目,加5分。
(六)参编教材(含教辅)及参与专著撰写1万字以上的加6分,1万字以下分数减半。出版专著(包括专业的论文集、教材等)的,按出版社的级别加分:国家级出版社加60分;其它级别计40分。有主编与副主编的,分别按70%、30%加分。
(七)关于合作发表或获奖论文及科研项目的得分比例:
(1)两人合作的,第1作者得分占80%,第2作者得分占20%;若与本院老师(含在我院上课的兼职教师)合作的,学生不论是第一第二作者,均视为独著;
(2)三人以上(含三人)合作的,第1、2、3作者的得分分别占80%、10%、10%;若与本院老师(含在我院上课的兼职教师)三方合作的,学生第1、2作者的得分分别占80%、20%,第3及其以后合作者不予加分。
(八)发表非本专业领域的论文或在网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加分。在增刊上发表的文章不加分,但同等条件下有增刊者或增刊多者优先。
(九)若有以上各条没有包含的内容,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给分。
(十)素质积分最高者,记为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评议得分(占比30%)
学院统一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会,评审人员根据学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思想品德、家庭经济、上课考勤、参加学院活动情况、对学院贡献、导师评价及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打分。在评分时按满分30打分,打分间隔不得少于1分,最后计算平均得分,直接计入总分。
按各年级最终综合积分排序结果,结合相应的奖学金分配比例确定获得者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及时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