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关于向民主党派和离退休教职工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3日 来源: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统战部、监察部关于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和我校《关于建立健全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要紧密结合我校实际,既实事求是、客观地通报情况,又要注重政治和社会效果。 

 第三条  通报内容: 

(一)学校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

(二)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三)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等。

 第四条  通报形式: 

 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通报会或座谈会,由统战部组织协调,统战部部长出席,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参加;由纪委书记通报情况,并向参会人员征求意见。对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答复,能采纳的予以采纳,不能采纳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  通报时间: 

 向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通报情况原则上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通报时间安排在年底或年初。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要情况的通报或座谈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安排,具体事宜由校纪委同统战部协商确定。

 第六条  积极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专项检查工作,注重发挥各民主党派的自身优势,深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注意了解和解决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做好优化学校发展环境工作,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200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