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纪检监察工作作风建设,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党的纪律条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发表或附和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监督执纪问责等事项。
三、不准泄露或扩散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监督监察等工作中的秘密。
四、不准擅自存储、处理、私留涉密材料或未经批准将涉密材料带到公共场所。
五、不准压信不报、瞒案不查或藏匿、瞒报、擅自处置问题线索。
六、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办关系案。
七、不准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关系人的吃请、财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八、不准对职责之内的事项推诿或拖延不办。
九、不准在执行公务时到营业性娱乐性场所消费。
十、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